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2)

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2)

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公法制度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自瑞典创立以来,以其独立、权威、实效受到其他国家关注,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公法制度。据统计,到21世纪初,全世界约有120多个国家在国家层面或省、州层面建立了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相较于上世纪80年代,这一数字增加了近5倍。欧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对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持认同和欢迎态度。下面选取其中比较有特色的英国和法国做些介绍。

在英国,为处理公民对“不良行政”的申诉,议会于1967年通过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设立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行政监察专员经首相提名由国王任命,任职到65岁退休。几乎所有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都是行政监察专员的监督对象,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商业交易不在行政监察专员的监督范围之内。凡是可向行政裁判所提出控诉,或者可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行政监察专员不得调查。只有当行政裁判所或者法院所判的结果不合理时,行政监察专员才可对其进行调查。行政监察专员主要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其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其工作方式主要是根据控诉人的控告进行调查,控诉人的控告需经由下议院议员转交给行政监察专员。调查结束后,行政监察专员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建议其改正“不良行政”行为并进行赔偿。如果以上方式起不到效果,还可以通过每年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特别报告的方式,由议会向有关行政部门施压,以消除“不良行政”。

在法国,为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缩短并拉近政府与公众的距离,议会于1973年通过《行政调解专员法》,正式建立行政调解专员制度。调解专员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不能连任。调解专员职权广泛,从所有的公共机关和部门到私人机构,只要是跟公务执行有关的案件,都可以向调解专员提出申诉。对于已提起的诉讼或法院已经判决的诉讼案件,调解专员一般无权再进行调查。调解专员的工作方式主要是根据自然人和组织的申诉来开展的,投诉人此之前需先将投诉交给行政机关处理,在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时才可向调解专员提出申诉。另外,国会议员也可以主动向调解专员提交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解专员受理案件后,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询问。如果该行政机关承认该申诉属实,通常会与申诉人或调解专员商议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当该行政机关否认申诉事实而调解专员不认同其判断时,应再进行调停。如果行政机关不接受调停,调解专员将提出正式建议。行政机关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调解专员可以将其建议公开,以引起舆论和媒体的注意。调解专员在特定情况下还有追诉权。调解专员需就全年活动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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