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4)

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可资借鉴(4)

对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启示

行政权易扩张膨胀,已是不争的事实。实践证明,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最多的来自行政机关,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侵害很大程度上与行政机关缺乏经常性、有效性的监督,违法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有关。中国已有的监督行政的方式很多,诸如人大监督、行政监察、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但大部分监督方式未能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和优势,加强检察权对行政权直接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等。这从党的宏观政策层面确认了检察机关除了对行政诉讼有权实行法律监督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直接进行法律监督。今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法律层面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尤其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设计。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虽不相同,但两者依然具有一些相似性。两者目的都是为了监督行政权,维护人民合法利益;行政监察专员(公署)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与其另起炉灶复制一套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还不如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现成法治资源,寻找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最佳契合点,创造性地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最终以最小的法治成本发挥最大的制度作用。

例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可以借鉴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中的“刚柔相济”的案件处理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这蕴含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既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具有工作上的相互协调关系。而“刚柔相济”的案件处理原则既有助于保障监督顺利进行,同时又能缓和不同权力之间的冲突性。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可以运用证据调查权、执法材料调阅权等调查措施,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建设,与行政机关等共享执法信息。但在监督方式上,提倡检察机关将检察建议作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纠正建议、督促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和移送犯罪案件建议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作为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就工作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作年度报告或者专项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后,视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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