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当“和事佬”?
按照以往惯例,“钉子户”的出现,往往让人联想起暴力、上访、抗争等词语,其中也不乏因拒拆引发的血腥事件。而事件中的湖北远安“钉子坟”,虽然曝光、格外醒目,但也有可喜之处,它没有因为修建单位和“钉子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非常的手段逼迫事主就范。平心而论,这样的“被钉子”显得十分难能可贵,不仅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显示了尊重人权的法治意识,更是一次“物权法”的教育。但话又说回来,这样的利益博弈,如果始终僵持不下,总有“理由”或者“特殊情况”横亘中间,于公于私都得不偿失。
毋庸讳言,近年来各地因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合理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其中都包含着一个和“钉子坟”共同的费用补偿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更高的土地收益,高价出让土地给开发商,并把拆迁难题推给开发商;开发商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极力压低开发补偿标准,抬高房价,补偿金根本不能买到相似地段、面积的商品房;拆迁户如若不从,就动用各种手段甚至搞暴力拆迁,当地政府则睁一眼闭一眼,暗中纵容支持开发商。为此发生恶性冲突在所难免,严重威胁群众安居、社会和谐。如果梳理整个问题形成和发生的过程,我们也不难发现,是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才使得事态扩大化。如今,“钉子坟”与办公楼抢地虽没有暴力冲突,但同样需要法治手段做“和事佬”。
别忽视了“钉子坟”背后的“钉子楼”
此新闻一经传播,立马引来了两个姓“围”的人,一个叫“围观”,一个叫“围攻”。围观的人在看笑话,他们也不知道是在看谁的笑话?政府的?公众的?围攻的人则基本上是在围攻“钉子坟”,说这坟头的主人也真是任性,竟然让一座坟头在机关单位的大院内钉子一样矗立着。
我们看一个问题,不能只看最后的景象。正如我们看一部电视剧一样,必须从第一集开始欣赏,从第一集看到最后一集,你才能是明白的。假如你只是看到了最后一集,却没有看前面的剧情,感受的结果未必就是正义的。“钉子坟”就是这样的,你看到的“钉子坟”只是暂时的结局,只是目前剧情的最后一集。于是,你也就会认为这个坟头是个钉子了。
我们应该试着反过来看问题,我们用目前的最后一集来推算第一集的场景。这牵涉的话题是,究竟是先有了坟头,还是先有了办公楼?这接下来,需要理论的就是,其实“钉子坟”的背后站着一个“钉子楼”。不是先有了“钉子坟”而是先有了“钉子楼”。坟头原本不是钉子,自从有了这栋楼房之后,才成为了钉子。
虽然,移风易俗是我们所提倡的,但是,所有问题都不应该一刀切。坟头的存在是传统民俗,想必当初有坟头的时候,机关单位的楼房还没有存在。既然在盖楼之前,民政部门没有取消,就说明是默认的。这也就足以证明坟头的存在当初并没有问题。成了“钉子坟”,是因为在补偿方面没有达成共识。
我国对于征用土地有着严格的规定,坚持先补偿后建设的标准,要求在施工之前必须将问题解决。然而,奇怪的是,为什么拆迁方和被拆迁对象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这栋大楼就建起来了?为什么机关单位还能把坟头圈在自己的大院里?
说白了,这个现象的出现,还是权力无边造成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看到很多钉子现象:公民的“钉子楼”、“钉子林”、“钉子棚”、“钉子井”,他们被统称为“钉子户”。然而,究竟谁才是真正的钉子?这个问题值得探究。
此次“钉子坟”的出现,笔者认为,还是一种进步,最起码我们看到了机关单位对“钉子坟”小小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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