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钉子”与办公楼同时存在,坟这相对强拆强迁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进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曾经的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来形容物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我国《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钉子坟”的存在正是《物权法》得到彰显的证据;其二,人都有一死,中国的文化里谁也不愿意被挖祖坟,活着之人理应对逝去之人抱持尊重的心态,坟墓一直“被钉子”至今,在某种程度上,也正好体现了宽容和谐的社会心态。
法治社会、文明社会,事业单位办公楼与“钉子坟”和谐相处,本不应该成为新闻,现在之所以成了新闻,恰恰说明这种现象还没有成为常态,而这也正好凸显了物权保护的示范意义。“钉子户”并非我国特有,美国西雅图梅斯菲尔德的老屋,房主不肯接受百万美元补偿金而“被钉子”了半个世纪,多次开发方案中都不得不为此修改设计。正因为如此,梅斯菲尔德的老屋一方面被称为“美国最牛钉子户”,另一方面又被称为“地标式建筑”,成为了尊重物权的象征,现在广获广告商的亲睐,因为它成了各国游客必不可少的参观景点。
至于坟墓,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太一样,但总体理念是“人死即他界,从此阴阳两相隔”,对墓地本身一般都没有什么特别的忌讳。由于土地私有,只要获得政府发放的墓地安葬许可证,就可以安葬,就一样获得物权法律的保护。所以,无论是美国,还是我们的近邻日本,由于城市发展的原因,以前在住宅区之外的坟墓,现在在闹市或住宅区内、甚至校园旁边或内部,也都并不鲜见。生活在那里的人们,也几乎感觉不到活人和死人的隔阂。
就事业单位办公楼院内的“钉子坟”来说,补偿费用谈不拢或许是真实的原因,但或许也是因为坟主的后人不愿意被挪祖坟。从逻辑顺序来说,也是先有坟墓,后才有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所以也就不一定非要是搬迁坟墓,事业单位理应另选他址,或者就如现在一样与坟墓和谐共处。只要放下心中的魔,坟墓的存在也并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只是,无论是从尊重物权的角度,还是从尊重已逝之人的角度,最好都别给其冠以“钉子坟”的歧视性称呼;尤其是在我国法律还没有得到普遍自觉遵守的当下,还不如称其为“地标式建筑”。
但是,于情于理,政府部门的办公楼院内出现一座“钉子坟”都是说不过去的,我们不能不考虑这座“钉子坟”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与模仿效应。“钉子坟”不仅是在消费着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极有可能导致更多的恶性漫天要价。对于“钉子坟”,是应该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协商解决,但如若遭遇对方恶性的要价,完全可以诉诸法律渠道,申请强制迁坟。依法治国,不仅仅只是限制政府部门的行为,对合法行为同样也是予以支持与保护的。政府部门在约束自身权力、依法行政的同时,也应该利用好法律的武器为开展正当职务行为做后盾。
“钉子坟”矗立于政府部门办公楼院内,表面上看是“有权不可任性”的现实践行,但其实质是逃避责任、规避风险的不作为。给了涉事家属、媒体、民众一个“好脸色”看,但事情却压根没有办好。一个合格的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寻求解决“钉子坟”问题的方式,而不是任由“钉子坟”一直“被钉子”至今,沦为笑柄,自己却沽名钓誉,博得了“有权不任性”的美名。因而在尽快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钉子坟”问题的同时,也应该对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不作为予以问责,以消除这种慵懒散的消极态度与作风。
当然,新闻背后凸显的我国法律漏洞,也应该引起关注与思考。其一,坟墓物权性质的法律确认问题,坟墓的身份特定性、期限不确定性、权利受限制性等一系列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不明确;其二,坟墓搬迁、拆迁的问题,现在全国也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实践中,有的是比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有的是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加以规定,以至于强迁坟墓导致的社会不和谐事件多发,像湖北这样宽容“钉子坟”的存在,已经是万幸了。所以,我国关于坟墓的相关立法工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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