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纪律建设的重要观点(2)

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纪律建设的重要观点(2)

科学阐述党内集中和权威的必要性,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观点

1872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反对无政府主义对意大利工人阶级的影响时,阐述了一定的“权威和服从”存在的必然性,对深化政党纪律建设的认识有着重要意义。概括起来,恩格斯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了科学的权威观。一是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看权威之必要。恩格斯写道:只要考察一下作为现代社会基础的那些经济关系,就会发现,“它们有一种使各个分散的活动愈来愈为人们的联合活动所代替的趋势”,“联合活动、互相依赖的工作过程的复杂化,正在取代各个人的独立活动”。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二是从解决现代企业生产问题看权威之必要。恩格斯指出:“不管这些问题是怎样解决的,是根据领导各该劳动部门的代表的决定来解决的呢,还是在可能情况下用多数表决的办法来解决,个别人的意志总是要表示服从,这就是说,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的”。他还鲜明指出:“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工业本身,即想消灭蒸汽纺纱机而恢复手纺车”。恩格斯由此得出结论说: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恩格斯进一步指出:“革命无疑是天下最权威的东西”,“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而“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的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

确立无产阶级政党的重要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实践中,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所有组织机构包括每个支部必须按规定统一命名称谓,不得再用宗派名称,如实证论派、互助主义派等等,不得成立与共同目标不符的分立主义组织。地方性组织的章程和条例不得与政党的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成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参加组织的成员在生活方式和活动上必须符合组织目的,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承认共产主义,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其他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服从组织的一切决议,保守组织的一切机密。加入组织的成员一律平等,都是兄弟,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

上下级党组织定期联系和报告的制度。如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国际工人协会组织条例规定,支部至迟均须在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向总委员会提出关于该组织本年度内的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总委员会每年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全协会工作和发展情况。

选举和投票表决原则。支部的负责人由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或总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对有关原则问题的一切决议,均须举行记名投票。每一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

代表大会是政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选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大会具有修改政党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总委员会)委员,决定开除党员党籍等职能;最终裁决开除支部的决定和协会内部组织间纠纷。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支部或区部选派。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中央委员会是权力执行机关,必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是否接受新支部或团体,有权作出暂时开除任何支部的决定,有权解决属于政党内部组织与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等等。

(中央纪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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