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政协协商与其他形式的协商有内在的密切关系。按照中央规定,需要在政协协商的问题包括四大方面内容:一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二是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的共同性事务,1954年党中央给政协性质的定位就是党派性的协商机关;三是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四是政协内部事务。除第四方面内容外,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立法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之间几乎都有密切的关系,必须搞好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时,不同形式协商还会表现为同一个过程,只是彼此之间的视角有所不同。比如,政协会议讨论《反分裂国家法》和《立法法》,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政协而言是协商国是,在其他方面而言,就是他们分别在开展各自领域的民主协商。这种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有所交叉,反映出我国政治体制中各项基本制度及其实现形式,既有性质与职权上的区别,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是一个有机整体,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需要彼此配合、相辅相成地形成合力,共同体现我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和效力。至于同是作为协商民主这一基本制度中的各种不同实现形式之间,就更加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了。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预见,随着各种民主协商形式的日益活跃,人民政协的工作也必定会更加活跃起来。
第三,最根本的一条是,政协本身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习近平同志对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定位讲了三句话。一是政协章程中对政协性质的规定: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二是“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三是“专门协商机构”。其中,后两条是首次正式提出。人民政协只要牢牢把握住这个定位,在“统战组织”、“多党合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专门机构”这几个方面下功夫,就一定会大有作为。
政协“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定位,明确了参与政协协商的主体范围,说明政协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和巨大包容性,集中了我国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是我国人民以界别形式参与国事、协商问题、民主监督、合作共事的重要体制渠道。政协的协商是政治协商,不同于那种具体利益攸关方的相互博弈与妥协;参与政协协商的主体是各个界别的代表,政协没有自己的特定利益和诉求。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最大特点,也是它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在协商民主大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意义。
政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的定位,明确了人民政协本质上就是一个实行协商民主的政治机构,并且这种协商首先就要致力于搞好中共同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始终坚持政协章程规定的共同政治基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人民政协这种“党派性的协商机关”的作用,也是其他一般协商形式所不可替代的。
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明确了它与其他协商形式的另一大区别。协商对于政协来说,不是自己遇到事情才协商、自己有事才商量。政协的工作就是协商,协商是政协工作的主业和常态;政协商量的不是自己的事,而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界别以及广大委员共同关心的事,是国事民事天下事。因此,政协这种专门机构的协商,与其他机构开展的协商从内容上、范围上、节奏与频率上都是有区别的。人民政协就是为了协商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60多年来,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求同存异、平等协商的工作原则,由党派、团体和界别按一定比例组成的结构,以及人民政协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视察、专题调研等各种活动方式,都是根据统战组织和民主协商的要求确定的。民主协商精神早已贯穿到这个“专门协商机构”的血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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