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智库规范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智库规范健康发展

今年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揭开了智库“黄金时代”的序幕。《意见》指出“社会智库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组成部分”,并要求“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这为社会智库建设指明了方向。社会智库是社会力量兴办的智库,与其他类型智库相比,社会智库面临一些独特的挑战,也具有一些特有的优势。目前,我国社会智库数量少、影响小。如果说中国智库体系整体看来仍较薄弱,则其中最薄弱的环节当数社会智库。社会智库资金来源不稳,生存压力较大,这样的处境既限制了其有效发挥作用,又迫使其形成了竞争意识强、思想理念活、运营效率高等特点。社会智库的规范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智库自身共同努力。

政府角色:规范、引导,促进社会智库健康发展

社会智库发展的最基本要求,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务国家发展。这就需要政府适当作为,在社会智库成立时进行必要审查,并在其成立后进行持续监督。《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需注意在整体上保持适度容忍。个别社会智库有可能出现问题,类似于银行坏账。只要出问题的社会智库是绝对少数、出了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即可,不应因此影响绝大部分社会智库的成立与发展。“注册难”历来是社会智库建设的一大困难。在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背景下,应降低社会智库的注册难度,将更多努力放在持续监督方面。

社会智库发展需要更多税收优惠。很多社会智库未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以公司形式成立,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即便以民办非企业形式成立,能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一定减免,但整体税负仍重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捐赠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等。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见,免税收入中涉及社会智库的仅是捐赠收入。由于我国捐赠文化尚不发达,捐赠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非常有限,社会智库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也相应很少。《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智库发展的财政政策,落实公益捐赠制度。这是对于智库建设特别是社会智库建设的有力支持。

社会智库的另一期盼,是能够在参与决策咨询、政策评估、意见征集等方面得到更大支持。为决策提供智慧是智库的天职。社会智库缺乏影响政策的渠道,既没有内参系统,也难以获得政府课题、参加政府会议。《意见》要求,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凡属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决策事项出台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完善重大决策意见征集制度,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智库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党政机关与智库之间人才有序流动,推荐智库专家到党政部门挂职任职。这为智库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建立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应对社会智库的参与同样予以考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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