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审计局局长酒驾“私了”绝不是万能的
法律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实体体现,是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国家秩序、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基本的制度规范。法律是一种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特权的社会制度。刑法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里面规定的都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必须要承担刑罚处罚法律后果的刑事违法行为。
当“酒驾”“逃逸”这两个行为出现在同一个事件中时,就已然可以认定肇事司机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上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为都是让量刑加重的行为,是会产生严重后果的。
“私了”在刑法中是绝对不被允许存在的。根据刑法的特殊地位可知,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应,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犯罪也是违法行为,但其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因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尤其是交通肇事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便可知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并且已经造成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涉及到的就不只是事故双方了,还应该有代表国家的“公诉”方的事情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这位肇事司机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综合素质应该高于一般的群众,带头遵守法律也是其职责所在,在犯错后,勇于承担责任,面对处罚,才是一名领导干部应有的作为。
全民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社会行为是国家应做的。遵守法律秩序,承担法律责任则是我们每一个人该做的。“规避”的行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民众所不答应的。
官员酒驾屡禁不止岂非监管失察?
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被我国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每年引发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一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驾造成的危害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但是酒驾却屡禁不止,通过近期被曝出的相关新闻可以看出,酒驾肇事者中有很多是政府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却知法犯法,屡屡触犯国家法律,一方面源于本身存在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是特权思想在作祟,这种特权之所以会存在,恐怕还是源于有关部门一路给亮起的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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