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协商民主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优秀政治文化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这个意义上,从中华文化传统的演进和传承的视角来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能够凸显出这种制度的文化渊源和民族特质。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中不仅包含了关于政治协商的思想学说和制度实践,而且在根源上显示出与协商民主相契合的文化精神和价值关切,从而成为中国当代协商民主建设的源头活水。就中华传统文化中与协商民主相关的思想内容而论,其荦荦大端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和谐精神。

中华文化自古就倡导一种“和合”精神:在天道方面肯认“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宇宙秩序,在人道方面倡导“执两用中”“和而不同”的处世态度,在艺术上追求“八音克谐”“五色调和”的审美境界,在政治上向往“政通人和”“老安少怀”的社会局面。在政治协商过程中,古代杰出的思想家坚决反对刻意为之的“异”,也不赞成毫无原则的“同”,而是推崇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和”。这种“和”的哲学义涵是“扬弃了差异的统一性”,代表了思想在更高层次的综合形态;其政治义涵是在广泛征求、吸纳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理性的权衡,以期形成一种更具包容性和普遍性的政治共识。古人根据历史经验意识到,立异者可能结为朋党,苟同者可能沦为乡愿,这两者对于政治大局都是有害的;而真正的君子奉行“不偏不党”“去同取和”的原则,正如孔子所讲:“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適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意思是对于君子而言,没有什么事是必须要赞成的,也没有什么事是必须要反对的,一切都根据“义”的标准立身行事,对于个人抉择当同则同、当异则异,对于群体事务求大同存小异,这就是“和而不同”的处事立场,也是政治协商的根本原则。

第二,“天下为公、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

作为中国文化的主导思想,儒家所憧憬的理想政治状态是“天下为公”时代,即物质财产丰富、社会保障完善、道德品质高尚的“大同”盛世(参见《礼记·礼运》),这种政治信仰基于中国文化对于人性本善的乐观态度和社会进步的充分信心。与此相关,儒家强调“义利之辨”,在政治关系中强调道义原则优先于功利考量,将整个社会视为基于道义而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并以道德认同感调动政治参与意识。在儒家看来,政治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义”而不是为了满足“私利”,政治共同体并非一家一姓的私有物,而是所有成员的共同家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顾炎武《日知录·正始》)基于这种政治诉求,无论是在朝的君主、官吏还是在野的士人、乡老,都必须站在“天下之公”的立场上开展政治协商活动。尽管历史上的个体真实动机各异,但极少有人直接将“一己之私”或“朋党之私”作为立论的依据。就其理想形态而言,儒家道德“重义轻利”“崇公黜私”的道义论立场对于中国传统政治模式和文化心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个人超越自身和小团体的特殊利益而思考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由个人竞争、党派角力所耗费的社会成本。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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