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摘要: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治,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人类社会政治演进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能否尊重民意、发展民主,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构起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能否重视法治、依法治理,直接决定着能否使民主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从而有效实现民主的本质。近代社会发展、包括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正反经验进一步表明,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建立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良法善治;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在法治规则引领与规范下的民主,才是真正民主。民主的萎缩必然导致人治乃至专制;法治的削弱必然导致民主的扭曲乃至破坏。正是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着眼我国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基点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制度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这两次重要全会、两个重大战略,一脉相承、相互联系,其实质就是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从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保“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

一、民主是法治的灵魂

民主所以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所以离不开民主,归根到底是由民主的实质与本质决定的。民主究竟是什么?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搞清楚的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许多人并没有真正搞清楚。在今天,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真正搞清楚“民主究竟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不啻是能否推进当代中国走上法治化、现代化道路的前提与关键。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进行统治”。在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民主作出不同的揭示和界定;处于不同地位的政治群体和社会成员,对民主也持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拨开笼罩在民主之上的种种迷雾,全面深刻地揭示了民主的实质与本质。这就是:人民在国家制度中的位置。这也是区别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根本标志。马克思指出:“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凌驾于人民之上,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这是君主制;国家制度由人民创造、为人民所用,这是民主制。因此,民主发展的基本逻辑关系应是“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国家产生与发展,进一步明确揭示了民主的实质:“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这段话,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最经典定义。从作为国体的国家形态,到作为政体的国家形式,确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这就是民主。这也就是我们党为什么要始终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将人民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的生命的根本依据。正是由于民主是国家制度的本质,是民主国体和民主政体的内核,因而它对作为国家制度基本实现形式的法律和法治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这也就是说,法律要由人民来制定,法治要为人的权利和利益服务。马克思将此称之为“民主制的基本特点”。这正是我们今天深刻认识和把握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之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纲领性论述,深刻体现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民主法治观,是依靠民主的意志和力量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内在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层面和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人民民主本质、张扬人民民主精神。首先要坚持民主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从哪里来?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意愿,这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其次要坚持民主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法律实施与效果的关键在于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直接价值导向和价值标准就是服务人民,由人民作主,让人民满意。再次要坚持民主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根本社会基础是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种拥护和信仰不是抽象的,更不是强制性的,而必须建立在人民的民主觉悟和对自我民主权利的自觉认同上。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民主精神与法治精神内在一致,尊重民主与弘扬法治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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