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3)

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3)

摘要: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治,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民主和法治,从本质上说都是一种国家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既为发展人民民主提供了有利条件、开辟了广阔前景,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树立了价值目标、确立了发展“坐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本目的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说到底,就是让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真实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归根到底就是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新征程中,只有牢牢把握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着力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层面上发展民主、推进法治,才能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依靠民主与法治的力量优化治国理政、推进中国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是制度现代化。制度现代化的内涵是民主现代化,即从国家制度层面确保人民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权利。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影响人民民主的主要弊端是严重背离人民主人地位和主体权益的官僚主义,这是现行体制、制度中一切弊端的“总病根”。邓小平深刻指出:“官僚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同社会化的大生产是根本不相容的。”要实现现代化,“非克服官僚主义这个祸害不可。”邓小平这一振聋发聩的分析,虽然讲于30多年前,但是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强烈的现实意义。30多年来,我国各方面现代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和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就制度层面而言,仍然面临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提升现代化水平的艰巨任务。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其重要现实指向在于,以人民民主为导向,深度解决现行体制、制度中的官僚主义弊端,使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更加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得到更真实的实现。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把依法治国凸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一个“治”字。用什么来“治”?最根本的是用“法”来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不断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飞跃的过程。由“人治”到“法治”,这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法制”到“法治”,这也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更是一个巨大飞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治”是“制”的关键,有了健全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治理,这就是依法治理。法律之要,不仅在于精细、在于完善,而且在于落实、在于实施,只有付诸实施并卓有成效的法律,才有生命、才能具有法律威严。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宪法和各类法律付诸实施、用于治理,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大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走向定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作者为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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