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地方立法规范化运作
此次《立法法》修改后,我省除长春市、吉林市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之外,其余的6个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为了有序推进我省地方立法规范化运作,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构建设。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极强的工作,需要专业的法律语言和细致的立法技术。这一切都有赖于立法人才队伍的建设。《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此,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决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的要求,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铺开做好人才储备工作,通过吸收和引进高层次法律人才、推行立法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交流机制等方式,培养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熟悉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工作队伍。同时,还应当按照省委十届四次会议精神,做好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相应调整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
分类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修改后的《立法法》第72条第4款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认真考察各地市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稳妥推进我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
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作的监督。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质量。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在加快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运作的监督,对地方立法主动实行备案审查,并在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限度等方面对《立法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提高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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