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推进地方立法规范化运作

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推进地方立法规范化运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既是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基本定位,也将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为新时期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决定》还就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如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方面,《决定》要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在规范立法权力方面,《决定》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等。在此背景下,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立法法》的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战略举措。此次《立法法》修改内容丰富,亮点频频,在立法制度创新方面有不少举措。其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被认为是立法权力分配方面最重要的制度改革,旨在扩大地方立法权,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修改后的《立法法》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结合《决定》的要求,全面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必要性

修改后的《立法法》第72条、第73条、第78条、第82条、第89条、第98条等条款都对地方立法权作了修改。这些条款对地方立法权的修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将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从“较大的市”扩展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缘何大幅度扩容,其原因如下:

首先,扩大地方立法权是推进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地方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不仅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作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任务,而且还将“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而这一切都必须在地方立法权扩大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一方面,通过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可以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制度划分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容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地方性事务,不仅需要一般的、抽象的立法原则,更离不开大量的具体判断和地方性知识。

第二,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决定》指出:“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与中央立法权相比,地方立法权显然更易于落实《决定》对民主立法的要求。因为地方立法与公民生活的紧密度更高,所以“地方共同体法律秩序的部分规范由该领域的多数加以创造无疑会缩小法律秩序的内容和从属于该秩序的群体(个人)意志的可能矛盾,更接近民主的要求和理想”。

第三,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尊重和回应地区差异的客观结果。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现实国情。这种不平衡,不仅体现在省份之间,也体现在城市之间。不同城市之间,在城镇化发展水平、市场机制、政府职能、产业布局、发展目标、城市定位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背后展现出来的是城市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因此,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由中央立法统一进行规定,而是要按照《宪法》第3条确立的“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处理地方性事务方面的优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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