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本文作者认为,立案登记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法治国应有之意,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才能保证发挥立案登记制作用,彻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随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明确规定实行立案登记制。
笔者认为,立案登记制是在“登记”语义基础上增加程序性审查之意。这种审查侧重于从形式上审查诉讼要素,即作为诉的主体的原告与被告、体现诉的客体的诉讼请求和作为诉的原因出现的案件事实和理由等要素是否明确具体。只要形式上具备诉讼要素,法院就应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而提出的。立案难主要是指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以及执行申请难以获得法院立案受理,难以进入审理或执行程序。据统计,2013年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下又比2012年下降5%。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案件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立案难主要表现在:第一,立不上案。包括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纠纷,难以被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界限模糊,难以被法院受理等情况;第二,立案拖沓。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受理案件时间长,手续繁杂,等待时间长;第三,在立案阶段,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往返的次数太多。
立案登记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依法治国应有之意,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才能保证发挥立案登记制作用,彻底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立案登记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意义
《决定》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正在向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实体权利和诉权转变。立案工作看似是司法工作的一小部分,但却处于“一夫把关万夫莫开”的重要位置,直接影响公民行使诉权。诉权是请求法院行使司法权保护权益和解决纠纷的一种宪法权利。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是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立案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通过行使诉权维护实体权利,不仅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及方式,而且关系到法院对宪法的态度,关系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体现依法治国和法治思维的第一步,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引导全民自觉守法、解决问题靠法,让遇事找法成为常态。形成法治思维,使法治成为信仰、成为不可动摇的规则乃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深刻的思维革命。法治国家的首要之意在于信仰法治。如果产生争议、需要明断是非或者权益受到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时,说理之处难寻,公众则难以相信法治。立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宏观层面,涉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大局;中观层面,涉及司法改革、法院定位、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分工与对接;微观层面,涉及审判、执行和审判管理、审判权运行及立案庭自身的地位等等。可见,立案工作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正因为此,《决定》明确地以立案登记制度作为解决立案难的法治方式。
目前,立案难不仅仅是法院问题的反映,更是社会问题在法院立案工作中的集中反映,仅法院自身难以从制度层面长久解决立案难问题。《决定》有关立案登记制的内容,体现了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发挥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作用的理念和决心。小康社会是和谐的法治社会。小康社会的建成和深化改革的成功都离不开法治,离不开法院依法对权利的保护、对权力的约束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法院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立案登记制作用的发挥。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应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地研究解决立案登记制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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