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治的混合法之路(2)

互联网金融法治的混合法之路(2)

硬法托底。硬法就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已经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成文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现有正在生效的硬法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容突破的法律底线。我们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不仅需要一种和谐的社会管理,同样需要一种冲突的处理机制,从冲突走向和谐,这应当是互联网金融法治的正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野蛮生长时期,有些创新跟传统金融法律监管规则的矛盾冲突势必难免。但是,互联网金融事关民生,尤其是一些诸如“P2P老板跑路”事件,由于涉及众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其不良影响容易被互联网无限放大,出现群体事件的概率较高,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因此规制此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决不能姑息纵容不法分子击穿法律的底线。有关执法和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底线思维,严格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来托底支撑,以确保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规范在现有的硬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投资、收益、担保等一系列业务,都孕育着相关的法律风险,这些都需要运用硬法托底来进行防范、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金融治理过程中,硬法托底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法定归责、司法裁量和严格制裁上。

刚柔相济。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我们认为,软法亦法,并且软法和硬法要相互结合,其不同的执法监督方式也相应为刚性监管和柔性监管,软硬结合、刚柔相济,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的作用。硬法有其先天的不完备性,我国《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制定之初就因立法准备不足通过之后无法实施,这些教训使得国家金融方面的立法慎之又慎,刚性执法甚至无法实施也降低了法律权威。互联网金融属于高风险行业,尽管立法呼声很高,但依法立法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互联网金融甚至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中。因此,针对目前暴露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立法需要软硬结合,监管需要刚柔相济。在现阶段既有的“硬法”资源中寻找解决方法,夯实基础,同时又要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创制一些具有相当弹性、能够适时修改、与时俱进的“软法”规范,以行业自律等方式快速反应而富有弹性地处理问题。一方面,我们刚性执法部门需要充分认知和理解现有法律,以刚性监管的方式把它用好用活;充分尊重现有法律,无论它完备与否。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支持和引导成立互联网金融的有关社会组织,建起社会监督平台,通过行业自律加强规范和监督。在新法诞生之前,需要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充分运用软法理念进行柔性监管,在规范化探索方面先行先试,并需要司法部门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通过刚性监管凸显硬法的权威,通过软性监管给互联网金融留出弹性发展和创新空间,以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混合为治。在探索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软法具备一种天然的优势,就是广泛认同性和适应性,同时与硬法可以有机地结合和转化。它可以是企业的规范和流程,也可以由企业标准规范上升到行业标准规范,或者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公约,得到国家认可后上升为硬法。软法在制定伊始就已经有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接受的基础,其日后的执行会更加顺利。因为基因相承,二者混合治理能取长补短。软法适应性广,在规范互联网金融治理及整顿互联网金融秩序方面有其优势,但其强调的是自律而缺乏国家强制力,特别是软法产生的源头多依赖于已经取得市场强势地位、谋求垄断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巨头。因此,这种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社会规则的公平、正义需要硬法加以引导;但是因硬法数量和功能不足,强求硬法治理,必然导致法的缺位,造成无法可依,依法治理便无从谈起,这个时候必须由软法及时先行补位。软法硬法有机对接进而混合治理,使得治理更加理性。事实上,包括互联网金融管理在内,我国的社会管理也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的硬法结构朝着软硬并重、刚柔相济的混合法模式转变,即混合为治。“治国无法则乱”,互联网金融缺少法律制度有效规范就会混乱。当然,社会各行业在发展初期出现各种问题,都是正常现象。互联网金融领域频发“P2P老板跑路”事件并不可怕,这只能说明其法治之路起步不易,同时也增强我们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的决心。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绝好机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很多规则还没有被发现和提炼出来,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几乎与西方同步开始探索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新的探索,发现规则、提炼规则,将互联网金融法治新观念运用到产品研发、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和合约设计等方面,让各方权利和利益实现平衡,以促进良好的运行机制的形成,走“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的道路,有望引领世界互联网法治风潮,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安全、快速发展的目标,也为我国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龙曙光: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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