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创新日新月异,挑战与机遇如影相随,风险与创新结伴而行。P2P平台和众筹平台以其独到的撮合匹配、金融脱媒、信用评级的创新能量影响千家万户,除电商系的“支付宝”“余额宝”等著名产品之外,小企业e家、小马Bank甚至“纯中介+银行”的“众金所”等银行系的各类新模式跑步上线,证券系的“银河金山”等也紧随其后,今年春节微信红包演化成全民抢红包的新民俗,互联网金融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
互联网金融繁华景致背后是风险积聚,各地许多民间理财公司以“P2P理财”为名,线下滋生蔓延,资金风险突出。有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3月中旬,全国可统计的P2P公司约1700家,涉嫌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多达10%以上,累计跑路、倒闭的多达13.7%;更有甚者,浙江省2014年10月份公布的一份经侦调查表明,杭州地区现有的41家P2P公司,只有1家没有问题。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有人叫好,有人担忧,不同声音在网上汇集、交锋与扩散,正如我国宜信公司创立人唐宁先生所说:“当internet和finance遇到一起,让金融有更多的娱乐性。互联网经常流言满天飞,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这也是一个副产品。”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我国涉及金融改革、经济转型和社会管理的创新生力军,与之伴生的、引起万众瞩目的问题不少。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之后,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指导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和实践探索,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实现法治,互联网金融监管更要实现法治。我们需要深刻领会法治的核心理念,总结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和实践中所呈现的规律,明确依法治理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治理模式。
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具有跨界组合、创新多变、快速迭代等特征,笔者借用“软法治理”理论,提倡互联网金融探索过程中软法先行,即提倡企业、行业自律、消费者积极维护权利和加强舆论监督,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也必须依法管理,将现行法律规定用活用足,这符合寻求更少运用强制、更少耗费资源,更多社会主体参与协商、更多正当性的法治主流思想,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笔者总结了“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的混合法思路,希望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法治建设。
软法先行。软法规范主要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政治组织的自律规范、社会共同体创制的自治规范、国际性组织的公约规范等,而互联网金融软法,主要是指行业惯例、公约、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社会组织行为中行业自章程和诸如阿里巴巴和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安全企业标准等,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各类规范的汇总。
毫无疑问,软法这种新型社会立法,相比硬法规范,在数量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它通过填补硬法空白、弥补硬法不足、丰富硬法细节等方式大大拓展法治化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民商法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社会要给予P2P借贷行为予足够的发展空间,甚至要在风险自负的前提下适度容忍;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因此,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局部受限,在法治背景下不能随意、任意伸手。如,2014年10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健全创新体系、提高社会创新能力的高度,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并指出一些探索性较强的问题可先试点。互联网证券、股权众筹等方面目前亦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有关规范起步。互联网金融规范与发展的平衡,在现阶段甚至在一定时期内都属于此类探索性强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软法先行,探索方向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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