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官辞职潮 如何解读法院规定(3)

面对法官辞职潮 如何解读法院规定(3)

理性看待法官辞职限制

自由选择就业,包括辞职,是劳动就业权的应有之义,当以维护权益、公平为天职的法官也遭遇“辞职难”,蒙受“不公”待遇时,自然广受社会关注与吐槽。可是,真实情况真是如此吗?

事实上,关于公职人员辞职限制问题,相关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可见,要求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法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也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这种特殊岗位任职的职业化要求。何况,当初当事双方进行入职“双向选择”时,就已经明确了五年最低服务期限,奉诚信为旨归的法官,更应是信守“承诺”的表率。

至于要求延长五年服务期的问题,则也合情合理,无可厚非。众所周知,法院待遇普遍有限,尤其是待遇普遍不高、资源紧缺的基层法院,更需将合理分配优质资源做到最大化,应将享受政策待遇的机会留给那些爱岗敬业、愿意在法院长期工作的人。可以说,这些相对优厚的职业待遇,也属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是对那些愿意长期献身司法事业的法官们的职业回报和勉励,也是在法官职业待遇普遍不高的现实下,无奈开出的一种入职吸引与条件,让职业的“坚守”成为法官就业的“附随义务”。现实语境下,如果一些人享受了法院配置的稀缺资源,却拍拍屁股走路,未免有失厚道,对其他敬业法官来说,更为不公。

本是一份普通的法院内部文件,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身值得我们深思。舆论对法官“辞职限令”的争议、吐槽,不管是公允、理性还是偏颇、误解,都反映了对法院管理体制和法官职业境遇的关心乃至焦虑。

长期以来,法院,尤其基层法院的各项资源、设施普遍落后于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法官偏低的职业待遇始终得不到有效改善。以至于各地都出现了法官“辞职潮”,让司法工作青黄不接。该法院“辞职限令”的无奈与遭遇的“辞职吐槽”,不过是法官职业保障不善、基层法院“留人难”尴尬现状的一种生动写照。

如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重中之重,从人财物上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法官职业待遇,也再次点燃了社会关注的热情。相信,随着司法改革大业的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待遇能够有效提高,法官职业尊荣能够切实建立,司法会真正成为广受社会尊崇羡慕的职业,也会有更多法官无怨无悔投身司法事业,那时,自然不会出现法官“辞职潮”,也就不会有法官“辞职限令”的尴尬。

【启示与思考】

对于这样一则文件,立足于不同的视角,必然衍生出迥异的观点。在某些人看来,这是提高法官离职门槛,限制法官个人权利,不足可取。其实,该文件与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并不冲突,只不过是结合法院实际,进而作出的具体安排。如果仔细审视基层法院的现状,该文件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不过是一种正常现象。

就目前来看,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其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非同一般。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激化,很多基层法官的年均结案甚至达到数百件。有人戏称法官“上班是机器人,下班是植物人”。巨大的工作压力面前,基层法官并没有获得与工作强度相当的职级和福利待遇,薪酬不高、晋升空间狭窄等成为基层法院的常态。

面对现实,部分基层法官选择离开,试图逃离“僧多粥少”的现实掣肘。从这个方面而言,选择离开或者坚守,都是个人权利选择,这种意愿应该得到尊重。不过,出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即便是选择离开法院,也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并不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比如,每个法官手中还有大量案件需要处理,擅自离职必然会造成案件堆积,甚至超过审限,法官就可能出现违纪情形。再比如,在“僧多粥少”的现实下,少数法官获得某些福利待遇后,挤占了本就捉襟见肘的资源,延长服务年限,目的就是与所获得的福利待遇相匹配。

从整体与个体间利益权衡的角度、从客观因素难以改变的角度而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千方百计留住法官应该被社会充分理解与认同的,而不是以简单地质疑抨击了之。透过现象看本质,限制法官辞职并非法院的刻意刁难,而是站在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的决策,社会舆论的着眼点不应该是质疑该项内部制度,而是要从如何提升法官待遇、如何保障法官职业尊荣、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视角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及建议,帮助法院建设留住法官的大环境,而不是纠结法院的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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