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法官辞职潮 如何解读法院规定(2)

面对法官辞职潮 如何解读法院规定(2)

法官辞职,强扭的瓜不甜

法官,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从事着神圣而庄严的职业,人民群众对法官寄予很高的期待,但近年来,基层法院出现法官辞职现象却越演越烈,让人痛心。据报道,近5年,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调动离开法院,年流失人员数量还有增加趋势;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的法官人数超过1600名。法官流失了,工作如何来做?法官都不够,司法公正就让人怀疑了。

法官本是个体面的工作,为何留不住人?有人总结,法官辞职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工作压力超负荷。案多人少,一线办案法官加班加点成常态。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法院审判人员的每年人均结案数为160.2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7倍,一线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已接近极限;二是职级偏低、待遇较差;三是职业风险加大,法官的职业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不仅待遇低、压力大,法官还普遍遭遇晋升“天花板”。从各地情况看,不少一线办案法官干了几十年,到退休时还只是个科员。

其实,法官的待遇比起其它职业来说,也不是最差。现在所谓的“卖身契”,多是在给予丰厚条件的情形下,比如享受住房分配、公费求学深造,试问,有多少单位能够提供如此条件,但却依然留不住法官,毕竟法官的眼界太高,看到的年薪都是几十万上百万的。

为了留住法官,各地各显神通,但多是用“拉”的方式。2014年5月,山东菏泽在招录初任法官、检察官时明确提出,根据省有关精神,“录用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含试用期)。”有的地方还要求,试用期不包含在五年服务期内。强扭的瓜不甜,但法官流失太多,工作无法开展,显然不行。可以说,各地法院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出于无奈,是被逼而为之,似乎可以理解。

法官辞职潮是不能任其蔓延下去,问题的症结已经找到了,该是“下药”的时候了。一方面提高职业保障,另一方面是多给予法院编制,换言之,就是多招些人。可事实上,法官工资制度的改革近来虽然呼之欲出,但一直不见真容。最近公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官工资制度,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不过,何时能实现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目前还不得而知。更重要的是,要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转变法院形象,让更多法律人才热爱法院事业,不断充实到法院队伍中。基层法官辞职,靠强拉是不行的。唯有提高职业的吸引力,让更多的人涌向法院队伍,法官有序流动,才不会出现强拉的怪象。

法官辞职规定,莫让误读成误伤

首先,该规定的第一个被质疑点是“在我院工作未满五年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不得提出辞职申请”。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而目前多数法院的事业编制人员也均参照公务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可见,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本是法定事由,也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所独有,因此不能孤立来看,也不能成为批评的靶子。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依据相关文件,该院工作人员并非不能辞职,只是在辞职之前有些许约束。那些需要延长服务期五年的人员,一言以蔽之,就是在享受政策福利待遇之后不能随便跳槽。得到国家待遇之后,马上另谋高就,一来显得不懂感恩,不通情理,二来会对后来者造成不良示范,也对别的干警不公平,三来不利于政法队伍的稳定。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应和企业员工一样享有辞职的自由,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又说明二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而基层法院工作更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案件审理存在连续性、专业性。文件要求,“提出辞职申请的人员在服务期内应勤勉敬业,能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这也意味着法官在辞职之前要把手头的工作办好办完,而不是丢下一个烂尾工程,站在群众的角度,并无不妥,反而有利于司法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落实。

此外,中层离职后获得的收入是普通干警的两倍左右,如果不进行限制,竞争中层将成为离职跳板,也给法院留下了一大摊烂尾工作,并给其他人带来恶性示范效应,让法院晋升附带不良因素。因此对中层职位辞职进行必要约束也是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内在因素。凡此种种,该规定貌似无理,却不乏合理的根基。

法官离职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业现象,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辞职权益和维持司法工作正常运行同样重要。我们须审视文件背后被口水与板砖掩蔽的无奈与合理,切实解决基层法院留人难、法官职业保障不足等实际困难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前提。一事当前,质疑精神是必要的,然而不能“只见一点,不及其余”。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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