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摘要:道德作为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是法律的有益补充。规范的法律运作对于社会道德的建设有着很大的引导作用,而且良好的社会道德也会反作用于社会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

法律和道德作为治国的两种重要手段,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执行的手段,本身就是成文的道德。道德作为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是法律的有益补充。规范的法律运作对于社会道德的建设有着很大的引导作用,而且良好的社会道德也会反作用于社会法治建设。

纵观古今,法律与道德并用是历史的必然。比如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和“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提出“隆礼重法”、韩非子提出“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并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写入《唐律》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是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体现。

道德与法律都作为上层建筑,法律本身包含着基本的道德,一定程度上,二者可以相互转化。伯尔曼论断,“我们不仅把法律看成是社会现象,还把它看做是心理现象;它涉及社会秩序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以及正义观念,它们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感受到的东西,而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法律是社会道德最基本的限制,并且随着社会成员整体道德素质的提升,道德对法律而言也是一种补充。

(作者系山西农业大学组织部副部长)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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