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人心”与“厚风俗”

“正人心”与“厚风俗”

——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

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说过:“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日知录》卷八“法制”)“正人心”和“厚风俗”乃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对先秦法家功利主义、威慑主义法制观的批判,自汉代贾谊《过秦论》开始,一直到近代章太炎《检论》,可谓史不绝书。至少从汉代以后,中国法律的精神就发生了深刻的转变,转而注重法律的道德内涵,在更宽阔的眼界下审视“法”。而到汉代之后,法律逐渐与道德相结合,所谓“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即指这一特点。在中国古人的眼中,缺乏“礼”内涵的“法”绝非良法,至少不堪为治世之具。即便是和“礼”相对,更多表现为“刑”的法,古人也要求其能够照顾到人类的情感与伦理。所以清人纪晓岚以“唐律一准乎礼”(《四库全书提要》)作为对其最高的褒奖之词。中国传统法律阐扬其“正人心”与“厚风俗”的价值可从传统法律的“形”“意”与“行”三点来探究。

传统法律之形——法典的立法倾向

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如《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我们仅从法典的形式上来看,即可明了其价值取向。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法典中的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块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条款组成,一块由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安全与正常的行政管理条款组成。前者大体关乎孝道、婚姻、立嗣与两性关系等,而后者则关乎军事、狱讼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而有关谋反大逆、杀人、盗窃、侵害的条款兼涉两块内容。但即便主要作为“刑法典”的历代法典,其“形”也不完全“一刑独大”,唐律篇目分成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十二篇中,真正关系到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乃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四篇,而捕亡、断狱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从结构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而从《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篇目,更是彰显此点,其律分七篇,分别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这是按照《周礼》所设置的治理模式来排序,与儒家所设想的道德理想一致,万物统一于“道”中,人间的秩序得以与道的规律相对应,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也是按照这样的理念来定。在法典中,即便“刑律”一篇的条款为诸律之冠(如《大明律》共460条款,而“刑律”一篇就占了170条),也难说统治者立法精神“以刑为主”。许多涉及行政管理和刑事处罚的条款,其实更多呈现的是立法者的“养民”之道。何况如果再算上其他的法律形式,如敕、令、格、式、例、则例、“宝训”等,则“刑”更是作为一种“教化之辅”而存在。康熙皇帝一语可明了此种观念:“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朕今欲法古帝王尚德缓刑、化民成俗。”(康熙《御制文集》卷18,《礼乐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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