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人心”与“厚风俗”(3)

“正人心”与“厚风俗”(3)

——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

传统法律之行——四维为重

《管子·牧民》讲:“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传统法律本身是为彰化四维而设,固不待言。但是在变动的社会情势下,如果机械地按照纸面的法去执行,则很可能造成“得形忘意”。于是在传统司法活动中,判断一个法官是否是“青天”,不在于看其判决与法律条文的契合程度,而在于其是否得到了法律之“理”或“意”。这方面,观南宋时期的司法判决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诸“名公”所做的理由,即可见一斑。这些“名公”儒学素养很深,很多还是著名的理学家,他们在面对案件时,自然也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他们理解法律时,不会拘泥于字面条文本身,而会抽绎其中的“法理”,又“准情酌理”,将“情”“理”“法”融会贯通,求得一个合乎社会正义的判决。甚至有时,他们还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审时度势,以“正人心”和“厚风俗”为价值目标而对现有条款作出某种修正。

比如一名叫胡石壁的官员,就处理过这么一个案子。一名士兵闻得母丧,在未向长官请丧假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部队回乡奔丧。胡石壁认为对此士兵不能依照法律断为死刑,而应当衡量“情”,予以宽宥。在胡的脑海中,必定认为法律处罚逃兵的前提中,不包括为母丧而出逃的情形。较之于戍守边关而言,孝为更大的“礼义”。因此,法律之形终究得服务于法律之意,最终在法律之行中得到体现和升华。

或许海瑞的审案经验更能彰显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凡讼人之可疑者,与其屈其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其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海瑞集》)这自然存在着主观主义的嫌疑,但是就“正人心”“厚风俗”的目标而言,此话倒堪称得“法令其本”。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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