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科学立法(2)

怎样实现科学立法(2)

科学立法的实质内容

首先,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能够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不要一有问题首先就想到要立法,就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积极回应时代关切。(1)因应人性,扬善抑恶。(2)保障私权利和规制公权力,而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目的是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3)应对高风险社会中的地震、海啸、泥石流、飓风等自然风险,以及政治、经济、军事、道德、法律等人为风险。(4)从实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正义理念。

再次,法律体系和谐一致。(1)法的渊源的和谐,就是立法体系上的和谐,是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和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的部门的和谐,就是法律体系在横向上的和谐一致。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每一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冲突。(3)法的内部结构的和谐,就是指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内部结构、体例等的和谐、有序。立法时要有全局观念,要注意一个规范性文件前后的协调一致,也要注意这个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和谐。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协调,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不断地废、改、立,才能逐步实现的。

第四,立法要接受检验。(1)法学上的检验。这要采取“试错法”、实行“猜想与反驳”的方法,但还有特殊的地方。一方面,法学往往不能设计出大规模的试验,因为社会不能或至少不愿意等到科学研究结果出现之后再做出执法决定(直至最终作出司法判决),也不同意当法律科学原则过时的时候对先前的司法判决进行细小的修改。另一方面,法学理论上检验的方法只能是以现行规范、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体系为准据,用以判断相关结论与其他规范、法律目的是否相符,或其是否适宜事理。(2)实践的检验。立法产品的质量如何,管不管用,需要社会来检验,就是要将其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这种实现的机制就是通过法律适用将“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连接起来。同时,还采取“试错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回望过往,对法律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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