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科学立法

怎样实现科学立法

从“僵尸条文”谈起

2013年8月30日,新华每日电讯刊发的《民生法规“僵尸条文”等待“激活”》一文指出:近年来难以“落地”的法规往往事关民生,从“工作冲前头、工资拿零头、同工不同酬”到“回家看看虽入法,父母仍难盼儿归”,在一定程度上却变成了“僵尸条文”。一时间,引起社会关注。的确,像“高温权益”、“禁烟令”、“禁放烟花爆竹”、“垃圾分类处理”等类似规定,没有从“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没有真正融入到人们的实际生活中。

这当中的原因有很多,举其要者,(1)由于处罚成本高、执法成本大、执法队伍不足,执行不力,有了规定不执行,仅仅是宣示甚至于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实,法律很难改变习惯。我国一些地方对燃放烟花爆竹曾实行严格禁止,因效果并不理想而又改为对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等的限制。当然,不管限制也好,禁止也罢,实施效果并不好,除了燃放烟花爆竹是一民俗习惯以外,还跟燃放烟花爆竹本身的特性有关,就是“燃放”之后的取证非常难。所以,即使要严格执法,也不容易做到,还不用说掺杂人情等其他因素。(3)有的规定本身“先天不足”,在立项之初未充分论证,因领导意志或社会影响匆忙立法,结果导致出台后无人理会,执法机关骑虎难下;有的立法项目为完成年度立法任务不得不“免检”通过,有的与社会实际情况脱节,照抄照搬国外或其他城市有关条款,沦为标语式的宣传品;有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没有具体处罚措施,执法主体也不明确,加之一些规定涉及多头管理、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改变“僵尸条文”现象。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要注重立法质量,实行科学立法。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把科学定义为“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它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三大类。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主要是理解和研究人的行为、法律文本及其规范性意义,而与意义有关的问题,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借测量或计算来回答、解决。法学所要处理的问题一般都不能量化,法学上结论的可靠性和精确性通常也达不到数学上的证明及精确的测量那样的程度。事实上,前些年,有学者将系统论、控制论等的成果引入法学研究之中,并不是很成功,似乎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话。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曾流行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就是极言“数理化”的重要性。在当今,自然科学的地位依然至高无上,当把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比喻成社会科学里面的“牛顿定律”时,我们分明还可以看到这一点。但科学并不能包打天下。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那种把自然科学推向极致(即所谓科学主义)的做法行不通。我们对于把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社会领域的做法必须保持警惕,否则科学主义的社会理论充分运用的地方有可能是一个极权社会。

科学立法中的“科学”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毛泽东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怎么理解科学立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对科学立法的理解,既要从立法本身来研究,又要对自然和整个人类社会进行研究,否则便说不清也道不明。同时,既要注重立法过程,也要注重立法结果。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科学立法既有形式(或程序)方面也有内容(或实质)方面。只有这种全方位的研究,才可能认清“科学立法”的真面目,进而实现科学立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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