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注重“四个结合”(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注重“四个结合”(2)

第二,“治官”与“提升全民法治观念”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对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行使权力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强调要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引用了一个刚刚流行起来的网络热词“有权不可任性”,其实就说明了权力的本质:权力有“天”,权力是第二位的,不是第一位的,宪法和法律是权力产生的根据,权力不能无法无天,不能无根无据,否则权力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权力有界,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问题,如果界限模糊,公权力就会越界侵权,干扰市场和社会的规律,甚至侵犯私权利;权力有笼,权力是把双刃剑,可以为民服务,也可以任性胡为,为了让权力始终保持其服务的功能防止其任性的可能,就需要用笼子来规范权力、控制权力;权力有监,权力有任性的“天性”,如果不受监督,就会任性滥用,合理的监督强度和密度,就是平衡好权力与监督力的关系;权力有序,权力运行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权力有果,权力与责任相伴随,任何权力的运行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律后果的约束,使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依法而行,而不是任性胡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领导干部率先守法,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与法律文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并把“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之一、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治官”——规范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也要规范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三,抓“关键少数”与抓“普遍多数”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干部对全社会普法守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只有领导干部拿出切实行动,真正做法治建设的示范者、引领者,才能营造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大环境、大氛围。要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入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自觉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把一切执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确保安全用权、公正用法。但是,“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在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同时,也不能忘记“普遍多数”,必须抓好对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教育引导。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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