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的基本思路
对于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权力的厘定,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问题基本的治理之策是:
依照宪法和法律,根据领导职位和部门职能性质科学勘定权力内容和边界
公权力的边界和制约问题,一直是权力规范领域的基本问题。政府权力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不是可以任意裁定的。公众和公共事务是公共权力的法理渊源,政府应行使什么权力,不应行使什么权力,不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而应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根据新一轮改革总体部署和精简原则,作出规范性裁定。
厘定权力是一种非常专业和复杂的治政业务。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存在宏观(高层)、中观(中层)、微观(基层)三个治理层级,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可以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在由专业机构提供先期方案基础上,按照政府职能、领导职位和部门职责,在科学分类基础上勘定权力范围,进行顶层设计,而不能随心所欲,各搞各的。
严格控制政府权力的扩展和自由裁量权《决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公权力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效用的最大化,但人类权力事实一再表明,权力在属性上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内在张力。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一直经历着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拉锯式”博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事务的加大,各地政府的不断“扩权”使“强政府”模式强化,成为不争的事实。
权力清单使政府事权相对明晰,让权力呈现在阳光下,有利于权力运行受到监督,但目前的做法,是行政权力的自我认定、自由裁量和参差不齐合法化。在权力清单问题上,地方政府“可为”的事情,首先是遏制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审批权)的扩展态势和部门机构的肆意膨胀,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不仅要考核政府部门是否“有为、有效”,也要考核权力是否“有限”。
在“晒权”基础上更重“治权”目前权力清单主导权在政府手中,政府是决定“哪些权力属于我要行使的”裁定者,由此政府权力不能一“晒”了之,更要在“晒权”同时,引入制度化外部监督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建立公众监督下的违规用权问责追究机制。通过更多社会力量遏制滥用权力现象和各种隐性腐败,工作重心应从重“晒权”,转到重“治权”上来。
从制度和体制两个方面,建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制约体系
各地权力清单的探索固然值得肯定,但事实上放大了权力清单的功能。权力清单本身是个正面规定政府权力边界的规范,本质上是一种非法治化行为。它不能真正有效解决权力规范运行及其程序、环节、过程、责任乃至监督、制约等问题。而就目前已有的权力清单自我瘦身来说,亦不可过高估计,正如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曾指出的:“政府部门很多取消的东西,坦率说是已经不实行的,看起来取消了很多,但生活中没感到有太大变化。”
强化权力规范运行和制约根本上要靠具体的、强有力的制度和体制安排,靠科学完善的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政府有自我限权的意识固然好,但建设马克思所说“廉价政府”和“廉洁政府”,靠的是规制和法治。重在建构完善的权力制约的规制体系,才是调控权力、治理腐败的硬道理。
切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根本上,只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更多事情还于市场和社会,还政于民,更多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作用,政府的事权才会真正得到减缩,行政权力才会真正削减。由此,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战略部署,全面深化行政领域各项改革,通过结合“十三五”规划,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等方式切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才是规范行政行为、打造有限政府、遏制腐败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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