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实现维稳与维权(2)

用法治实现维稳与维权(2)

以法治的调和功能化解维稳与维权的内在张力。维稳与维权,在最终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在行为的直接目的、行为性质、实现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正面碰撞,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就容易造成冲突和对抗。从前文分析得出,维稳是涉及私法的公法行为,保护的是公权力;维权既可能是涉及私法的公法行为,也可能是涉及公法的私法行为,保护的是私权利。这里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的碰撞,构成了公法主体与私法主体、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张力。在实现的方法和手段上,维权多数时候是以和平、合法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矛盾纠纷得不到公正有效化解的时候,就极有可能发展为激愤维权,甚至以违法方式维权,就容易形成维稳与维权在方法手段上的张力。要化解维稳与维权的这种内在张力,就需要寻找符合二者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行为准则,这个准则就是法治。法治具有调节利益关系的作用,通过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和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其核心要义就是公平正义,能够在被双方所共同认可和普遍接受的价值基础之上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最大限度地满足维稳和维权共同的价值需要,使张力得到化解。

以法治的强制力保障维稳和维权的顺利实现。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的方式来保障实施。当社会稳定的状态受到破坏,或者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维稳与维权难以实现时,法治提供了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救济途径。只要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就能启动国家强制程序,对受损的社会秩序进行恢复,或者对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进行救济,从而保障维稳和维权的顺利实现。此外,法治的强制作用还在于,对违反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给予一定的制裁和惩罚,从而预防各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使社会稳定的局面更加牢固,也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肆意侵犯。

(作者系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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