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法治社会建设(2)

社会组织与法治社会建设(2)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具有先天的“亲民性”“草根性”和“本土性”,要积极发挥他们在“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工作方面的独特功能。一方面,要将社会组织作为普法的重要主体,弥补各级党委和政府普法的缺漏。如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干部也“蛮拼的”,但时间、精力毕竟有限,难免出现普法的疏漏之处。社会组织可结合自身的组织目标、会员特征,参与普法。比如,老年协会可积极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一方面,要善于发挥社会组织普法渠道的优势。加强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扶持,建立发展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他们结合本土文化,运用本土语言,开展以案释法、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情景剧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法律、走近法律、热爱法律、运用法律。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执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法治的执行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当前,法治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社会组织在协助解决这些问题上大有可为。一是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可聘任一些信誉好、能力强、资质优、具有法学背景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人民监督员,让他们协助调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及其规律,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二是可以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执法。扩大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范围。还可以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监督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执法的公平性。在这方面,社会组织可以要求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三是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善于调动社会组织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在表达利益、依法维权、合理维权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增强“法律福利”的可及性,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一方面,可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社会组织(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法律公共服务下基层的平台。以这些社会组织为载体,整合法律资源,帮助需要法律救助的群众。另一方面,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推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公共服务,对“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法律服务,使他们在碰到法律难题时能享受到“法律福利”。还要加大培养法律援助人才的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