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与法治社会建设

社会组织与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社会有两层内涵:一是指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包括制度层面的法治文本体系、心理层面的法治认同、文化层面的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二是指法治社会的运行,包括法治社会制度的执行和公民法治行为的实践。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社会组织的支持。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草根性等特征。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起着推动法治社会秩序形成、促进法治社会良性运行的作用。

实现自身法治化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前提。从静态角度看,社会组织在推动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方面,可以参与法治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引导公民知法、信法,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价值,形成法治生活方式;从动态角度看,社会组织在促进和保障法治社会良性运行方面,可以监督法治制度的实施,引导公民守法、爱法,养成法治习惯。古人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就曾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一重要宣示,用在社会组织建设上同样贴切。社会组织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实现自身法治化。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第一,社会组织活动边界的法治化,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和国家的各项中心工作开展活动。第二,社会组织战略愿景与使命的法治化,要善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战略愿景与使命,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法治化,要按照现代组织治理原则,形成并践行规范的议事制度,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战略管理、项目管理和公信力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立法的公平性与科学性,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一要善于发挥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优势,让他们积极代表民意,有序参与立法,遏制立法的部门利益化,推动立法民主化。要多征求社会组织对立法的意见、建议,让社会组织多参加立法听证、论证、质询;甚至可委托某些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提出法律草案,避免立法被部门“绑架”,淡化乃至消除立法中的部门色彩。二要善于发挥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优势,让他们帮助调研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为立法提供现实依据。比如,让那些具有学术研究能力的社会团体承担课题,调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中呈现的新问题及其需要调整的法律规范,调查研究那些被实践证明不适宜的条令法规,调查总结那些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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