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如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

财税如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

2.创新驱动战略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前提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创新驱动战略联结“创新”和“驱动”的两端,既强调创新的范围、模式和方法,又强调创新成果的使用、转让和保护,因此,创新驱动战略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的创新驱动,参与的主体是全社会广泛的劳动者和劳动者生产方式的载体——企业;参与的行为取向是彼此协作、取长补短、开拓创新,是协作条件下形成的合力;参与的组织方式是社会化和企业化的,劳动者作为个体可以参与社会化的创新活动也可以参与企业化的创新活动,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则又以社会化的方式参与到创新活动之中。

创新的保障是知识产权制度,而知识产权是一项属于“众”的权利。知识产权来自于创新活动的创新性,也即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创新性要求,且权利人的身份又符合法定的标准,就可以被授予知识产权。也即知识产权的产生不是基于单个主体(劳动者或企业)的创新活动,而是基于该创新活动在“众”之中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新性,一旦被法律授权,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创新内容就成为“众”之中的排他性权利,具备了由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化的专属性和垄断性,从而来之于“众”、形成于“众”,又独立于“众”。

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具备了财产属性,并成为激励“众”开展创新活动的重要机制,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就会退化为一种“兴趣”。但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知识产权的劳动投入(价值)无关,而与知识产权的效果(使用价值)直接相关。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增值和创新积累既要依托于更高的人类智慧,更严密的思维逻辑,也要基于良好的物质基础和设备条件。相对于“众”的低门槛,实验设施和科研装备都具有较高的成本,并很难被单一创新主体持续性使用,推进大型实验设施和科研装备的共用共享,切实降低创新成本成为创新驱动战略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内容。

创新的目标是驱动,即创新与生产的结合,而创业则是最为直接的方式。

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是以创新成果的价值来进行衡量的。而创新成果的价值来自于成果与生产相结合以后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创新成果自身投入的劳动量(价值量),于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在交易中具有内在的限制,其价格要来自于商品使用,并不是商品本身。因此,尽管创新与生产的结合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来实现,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就是由创新人自己来转化和使用,把创新收入转变为更有价值的创新产品(服务)收入和企业经营收入。

因此,大众创业是创新驱动最为有效的载体。那么创新驱动战略下的“创业”关键就成为:一是创新成果的范围要大幅度拓展,从技术创造,到管理创新,再到模式创新等;二是创新的成果要转变为创业的资本,创业投资之外,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也应得到保障和凸显;三是创新的转化要能够形成新的市场产出,知识产权交易、企业的生产性转化和市场准入的“低门槛”成为关键的影响因子。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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