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处理好五个关系(3)

依法治国要处理好五个关系(3)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政府、有效的政府、有责的政府和服务的政府,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今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激活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代社会高效集中的运行机制使得市场主体都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所以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呈现出扩张趋势。改革进程中减权也许不是根本,根本是要形成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两种途径:一方面,需要政府依据法律完成自我监督、制约,这是法治政府的一项追求;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主体完成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法治政府要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其一,要有更加完善规范政府和社会各主体权力、责任的法律法规,倡导实施社会自律和自治,健全多层级的社会自律、自治组织,分散政府权力,改变政府对社会事务的过于严格管理,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其二,要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中国国情与西方经验的关系

由于法律内生的迟缓性,法律移植成为现今国家充分利用其他国家法治文明成果,优化、完善法律制度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落实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当然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借鉴的过程中既要警惕盲目崇拜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又要警惕过分强调中国国情而排斥西方先进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西方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是西方各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总结与升华,有其可借鉴性,但也并不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中国国情包含两个部分,即中国社会客观的文化传统、现实环境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坚强领导。理性的选择路径应是充分梳理、深入了解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阐述,酌情借鉴、慎重移植。这项工作细致而漫长,要有足够的耐心来完成,不能未充分了解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并且对所移植的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是否适应我国国情未进行深入论证和试点实验就贸然移植。依法治国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当条件不成熟,无视本民族的心理、文化传统、社会现实状况等其他具体情况,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规则或制度很难实现立法初衷。要知道不合适的法律移植不但不能发挥期待的作用,造成人民群众和相关司法人员的不认同,还会出现规避法律适用甚至有损法律尊严的不良结果。

(作者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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