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新法规如何避免被误读

新政策新法规如何避免被误读

最近,几项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规频频遭遇舆论和公众的误读。如,误认为立案登记制就等于无条件立案,交了诉状法院必须无条件立案;误认为天气预报实行统一发布意味着民间气象爱好者制作天气预报被“禁言”了;误认为旅游新规禁止游客抠鼻,等等。

笔者认为,频频出现的新政策、新法规被误读现象,表明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部门必须加大对新规的解疑释惑力度,及时通过媒体澄清不实的误读,为新规的顺利执行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立案登记制不等于无条件立案

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在全国法院推行。5月4日,“五一”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各地法院都出现立案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多的情形。

立案登记制堪称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磅改革,剑指法院立案难顽疾,有利于保障公民诉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不过,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无条件立案,并不代表法院将包揽全社会所有纠纷解决。立案登记制的亮点在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前提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登记立案表明法院已经收到诉状,诉状内容有欠缺或错误的、材料需要补正或补充的,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

立案登记制容易被公众误读为只要向法院提出立案需求,法院就必须受理并登记立案。这是对立案登记制的“误读”。立案审查制下的审查为实质审查,而立案登记制下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前者在实践中演变为要求当事人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时甚至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这容易变相限制当事人的诉权。

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仍然需要证明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立案条件,才能获得登记立案,只不过法院的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证据充分与否。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列明了四类不予立案的情形,也就是说将群众的诉求登记之后,要对诉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再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如何做好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后答疑,也是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之后,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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