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难考验司法的衡平艺术(2)

两难考验司法的衡平艺术(2)

完全不出错的司法迄今为止尚未找到。司法在纠错中必须找到一条符合民众认可、符合传统文化、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道路。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冤案,必须纠正,必须问责。囿于司法自身特点,囿于真相难以查找,囿于人类认知能力有限等造成的过错,司法和民众都应该保持适度的“宽容”。事实上,在社会科学领域,在司法领域,人类在追求客观规律、追求真相的过程中,极易遇到模糊地带。在追求法律真相还是事实真相的争议中,我们不能理想化地“渴望”百分之百地还原事实真相。因为证据上的证明难以完全断定是客观事实。在司法衡平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就不能完全取代被害人应有的诉讼权益。纠正冤错案件时,也应该更加关注如何对被害者及其家属给予救济和关怀。我们不能只关注纠正的结果,也应重视被害者及其家属对犯罪者的“道义”和“精神”上谴责的需要。

司法领域不同于经济领域等其他领域。司法肩负的是非常技术性的审查,判断的标准更多的是明确、具体的规则和社会习惯。司法的两难,也在于司法不应该过多地承担司法之外的职责。司法处断案件需要考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种考量应该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则和法律要求之内。在法治建设充满建构主义色彩的道路上,司法要解决两难问题,必须秉持谦抑、审慎的原则。如同我们在追求形式正义,容易机械地遵从法律的规则逻辑而易忽视裁判结果的善恶以及是否正义的价值判断,如果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囿于办案手段和技术水平以及其他原因,一些不当的做法也就有了更加合理的理由。因此,综合考虑司法实践现状,在一个面临多方面条件制约、不十分令人满意的法治环境里,制度调整和设计,司法目标和行为,都只能追求相对合理。相对合理并不是抹杀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而是在价值目标下,一种正确指导实践的有效路径选择。或者说,两难之后,司法的衡平只能在相对合理的领域内,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平衡宁可错放与保护被害者利益之间的内在不可完全调和的抉择。

两难,制度设计和执行同样重要。虽然制度到底始于生成还是设计一直就有不同的看法,但可以明确的是,即便制度有了设计的源头,设计的理想和实践也存在着巨大的误差,以至于无论高层还是民间,都发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感慨。人类智慧的有限性决定了制度不会完全来自于客观规律的总结,在遇到模糊地带的时候,必然有一定的设计成分,这些设计如何实施就成了解决难题的关键。所以,把出现冤错案件归咎于制度原因,是一个有效并能及时获得认可的做法,也是一种懒惰或者说不加思考的做法。制度设计的原因与制度执行原因并存,是两难的因素,但并非最终原因。从本质上说,两难是司法本身要作出最后处断所必然蕴含的矛盾选择。破解这种矛盾,就是在理念上如何偏向一方。而这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更需要全社会共同的法治信仰和价值目标。

司法两难,源于价值两难,司法衡平,源于社会抉择。民众的期许无限,司法的处理有限。司法需要变革前行,我们的法律素养、观念思维也需要革新。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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