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呼唤公共空间意识(2)

法治社会呼唤公共空间意识(2)

“公共空间意识”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培养法治思维和公共精神,在实现自我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力培养国民的公共空间意识,是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都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培养公共空间意识需要涵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公共空间意识归根到底是一种公民意识、一种权利义务意识。公共空间意识缺失一方面表现为义务的缺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履行,明令禁止的警告性规定不遵守,比如乱闯红灯、乱丢垃圾等;另一方面表现为权利的放纵,行使权利过度,在行使自我权利的同时妨碍到他人权利,比如大声喧哗、大声鸣笛、开车过积水路面不减速等。“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行使权利并非信马由缰、为所欲为,而是有其特定边界,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为界限。否则,“一个人行使权利却对其他人的权利形成威胁,那么自由将不复存在,权利也会相互抵消”,公共文明的塑造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尤其注重广大青少年公共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思维的养成,是培养公共空间意识的重要前提。

培养公共空间意识需要厘清公民在公共空间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公共空间的范围不清楚,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明确,这是导致国人公共空间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相关立法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分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范围,明确界定公共空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所有公共空间都能向全体公民开放,确保每个参与者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尊重和保护。4月7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旅游局正式颁布实施。根据《办法》,游客的六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一旦上了“黑名单”,不仅可能影响到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虽然被指震慑作用远大于实际效果,但《办法》通过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来规范游客权利义务、提升公共空间意识的思路仍然值得肯定。

培养公共空间意识还需培养并遵守公认的或潜在的道德规范。公共空间意识的养成除了硬规则的约束,还要靠软道德的引导。道德教育是培养公民公共空间意识的重要路径。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不断创新道德教育,以全体公民的自觉自律为实现路径,以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来抑恶扬善,大力提倡和鼓励公认的或潜在的道德规范。当这些道德规范成为大家的共识并且畅通无阻,国人的公共空间意识必将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不仅会减少社会的无序和混乱,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还会激发越来越多的正能量,更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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