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2)

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2)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首先体现在对人民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坚持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还体现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改革目标和任务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内容。只有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又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甚至“以党自居”,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挡箭牌,一定程度上造成“党比法大”的假象。一些人热衷于炒作“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其真正用意,是想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对此,我们必须高度清醒,绝不能掉以轻心。

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但是,近些年一些人鼓吹所谓的“宪政”,认为在中国要真正实行“法治”,就应当像西方国家那样,搞以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等为核心的 “宪政”。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把西方的政治制度移植到中国来,从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历史证明,把西方的“宪政民主”搬到中国来是行不通的。西方社会实行多党制、三权鼎立和两院制,是由西方国家的具体国情决定的。中国之所以不能照搬那一套,根本原因在于它不适合中国国情。西方的政治模式既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相适应,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既与我国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不相适应,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不相适应。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法治建设,不能用西方的话语体系来解读我国的法治实践,不能用西方的宪政模式来架空共产党的领导。

“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方向要正确,道路要走对。如果方向出了问题,路走错了,那就会南辕北辙,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坚持党的领导,事关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我们绝对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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