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初刑事诉讼法学首次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出现,至今已约百年时间。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到十年浩劫警醒后编撰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再到历经了1996年修改和2012年修改后今天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日臻完善成为我国走向法治文明的重要标杆。作为有着“小宪法”地位的部门法,刑事诉讼法不再仅是帮助实现实体正义的“助法”,其日渐缜密的程序法条文背后隐含了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等现代法治精神。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则是立法走向理性与完善的助推器,而这一切,都要得益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真正走向发展与繁荣是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开始摆脱社会意识形态所导致的阶级分析一元化的束缚,开启了相对独立、资源互动和方法多元法学研究模式。不容否认的是,在经历了多年战争与动乱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起步较晚,虽然走向多元化的形态已初有萌生,但还是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徘徊阶段,有得有失。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后,理论界意识到“研究刑事诉讼法必须有科学的方法”,注释法学研究方法走进人们的视野,学者们通过编纂教材、专著以及撰写学术论文,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解释,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贯彻实施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需要,因而注释研究方法盛行一时。但注释式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实然性研究,对法律应然性的研究不够深入,仅是停留在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表面层次,模糊了学理和法律的界限,其局限性和肤浅性也就显而易见。
作为研究方法多元化的重要体现,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兴起意在打破注释法学普遍化的困局,同时也是为了解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面临的理论缺失问题。时至今日,比较研究方法在推动我国法治改革进程方面的作用仍不可或缺,这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化的大势所趋。面对刑事司法国际化的潮流,我们不能回避,否则在诸如引渡赖昌星等案件中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障碍仍会层出不穷。但移植法带来丰富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范畴和概念的同时,“南橘北枳”或是“水土不服”的问题也成为刑事诉讼理论本土化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实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重要扩展,也是理论联系实际、国外联系国内,反对照抄和僵化地学习运用理论,从而发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例如,证人出庭率低,有人认为不足10%,有人认为不足5%或3%,甚至不足1%。对此,如果没有实证数据进行支持,很难有说服力。同时,若借鉴国外制度对我国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改革,原本照搬,可能会引起排斥反应。如有试验试点的支持,由点到面,则有利于该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实证研究要注重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结合,立足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现状,设计研究方案并进行实践证明。实证研究首先应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开展实证研究的目的为何。以“三项制度”(侦查讯问程序中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的实证研究为例:第一,明确目标,即研究的价值目标是力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二,解决问题的关键,即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关键在于从程序上、制度上设立一种强力抑制性机制;第三,解决问题中主次矛盾的转化,就是在制度和程序上创建一种制度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事先准备充分的实证研究,是目前各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中能够最大程度接近真实结果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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