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在我国成为“显学”,与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以及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进步完善是分不开的。其中,注释研究法学帮助我们精细化地理解法条,比较研究法学带领我们追逐现代法治理念,实证研究法学则解决了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重要问题。以上多种研究方法虽有着大概的先后顺序,但并非是此消彼长、不能共荣的关系。由此也说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发展都是有益的。社科法学强调知识的开放性,这恰是比较研究方法所具备的特点;法教义学注重法律的规范性,这也正是注释研究方法所注重的;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虽然在实证研究对象上存在不同,前者注重研究社会现实,后者注重研究实在法,但总体都可以成为实证法学,都遵循实证研究方法。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两个正在成长的学派之间那种意气化的、截然对立式的立场宣誓,而是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并非一定要介入到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中去斗个你死我活。二者都有优点,但也都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学也正依此规律,在发展中演绎。方法的多元化,便是最好的例证。
哲学问题是研究整个世界最普遍、最基本的问题,它是各门学科的总领,是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诉讼原理》《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等书,将刑事诉讼法学的哲理化思考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中法律真实观的提出、诉讼认识论的转变等,影响至今。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紧密结合的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是走向建构式法学的重要标志,也是化解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刑事诉讼领域之争的最佳途径。哲理化的研究方法和走向是注释法学、文本法学走向理性法学的必然选择,也是破除法学研究功利化倾向的取胜之匙。笔者认为,从哲理化的角度出发,对各个部门法学中的问题以及方法论争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能使各个部门法学走向理性,也有助于更加深刻理解各个部门法学的科学性。总体来说,无论是实证研究方法,还是哲理化的研究方法,都是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研究必不可少的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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