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研究的五个转向

检察理论研究的五个转向

检察理论研究是指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先导,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当前,新一轮检察改革启动,给检察理论研究带来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应努力做到“五个转向”,充分发挥检察理论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指导作用。 

一是从回应质疑转向深层分析。对现存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等进行重复论证的检察理论研究不应作为当前研究的重点,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精力应转向深入细致地解析检察制度的具体完善、深刻思考微观问题的解决方法。检察理论研究要成为学术界的独特风景并得以长足发展,必须从以回应质疑为目的的现存制度论证向引领未来发展的深层次研究转变,形成有深度的理论成果,努力做到不出赝品、多出精品。 

二是从宏大叙事转向具体方案。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以理论创新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有些大而化之的空洞理论成果与检察具体实践和具体业务隔膜严重,缺乏根植于检察实践、逻辑缜密、视野宽阔的理论品格。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产出看似繁荣,实际上在学术传统和知识增量上建树殊少,鲜有重大理论创新,一些研究者在著作等身的同时无法做到思想等身。大量学术资源耗费在一些宏大叙事式的研究上。其中有些为研究而研究的理论成果,不能转化为指导实践的具体工作方案或机制,使研究成果的价值大打折扣。若没有对具体制度、机制和程序问题的精耕细作,大而化之的宏大叙事,恐怕也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当下,关涉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的宏观研究固不可少,但检察理论研究重点应放在贴近检察实践的具体制度和具体机制上,努力为某一问题提供有效的全方位方案。 

三是从静态制度转向动态运行。检察理论研究不仅要研究静态的检察制度,更要研究动态的检察制度,把相当多的注意力转向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上。当前,一些照虎画猫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没有多大价值,很多研究课题在论文发表之时即是课题使命终了之日。这一现象应当转变。检察制度的运行和检察改革的推进为检察理论研究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源泉,使动态的检察制度成为检察理论研究新的知识增长点,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四是从工作思考转向学术研究。有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着眼于对具体检察工作的思考,尽管比较准确地阐述了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但因为缺乏提炼,仅仅具有描述性的意义,学术价值十分有限,更不用说对检察改革的前瞻性研究和对检察理论建构的应有担当。对此,有些专家的批评可谓切中肯綮:“一些文章只是对某些检察活动和检察现象的简单概括,提炼不出有深度的学术问题,理论高度明显不足。”当前,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数量成倍增长,但缺乏厚重的学术底蕴,不少研究具有低水平重复倾向,而且研究方法和思路陈旧、呆板。有些浅尝辄止的文章甚至连工作研究都算不上,更遑论其学术价值和学术影响力。检察理论研究应当本着“中国问题、比较视野、动态观察”的开放学术理念,通过从经验到理论的提升途径和提炼方法,将着力点逐渐从工作思考转向学术研究。 

五是从部门主义转向法治高度。在检察理论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部门化倾向,甚至有些部门和有些地方还有较为严重的部门狭隘主义。对此,不应回避而应正视。检察理论研究部门主义主要表现在:凡是有利于扩张部门权力、有利于部门利益的,无论理论上是否合理、实践中是否必要、逻辑上是否严密、体系上是否周全,都极力主张。部门主义对检察理论研究是有害的,无益于检察理论和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曾从事多年检察实践工作的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部门化倾向“使检察理论研究缺乏说服力和影响力,使检察理论研究成为‘检察圈’内的‘自说自话’,而使一些有见识的学者‘敬而远之’。”检察理论研究应当跳出部门局限,尊重检察规律,从部门主义走向法治主义。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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