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总体部署,开辟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去年年底,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我国法治建设按下了“快进键”。当前,国内学界围绕“法”的研究蓬勃兴起,但把“法”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进行研究的相对较少。实际上,法律关系归根结底反映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来剖析各类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研究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将为我们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全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借鉴。笔者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分别作出分析。
推进科学立法,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系统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是经济活动中用来评价某一项目或产品可行性的基本方法。经济活动追求效益,法律活动追求公正,二者目标价值看似存在差异,但法律活动追求的公正以社会整体秩序优化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重要考量,本身就蕴含着对效益的追求。同时,法律作为社会的一种制度供给,无论是其制定、监督还是实施,都具有一定的成本。只有当法律的总效益大于总成本,立法才是理性的、经济的、科学的。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应看到,立法效益不高的问题仍客观存在,立法的体制成本、技术成本、监督成本特别是法律的实施成本偏高。比如,前些年个别城市“一刀切”地规定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于忽视了延续千年的中华传统节庆习俗和文化,导致每逢春节执法机关虽然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巡查执法,但违禁燃放现象却屡有发生,法律效益微乎其微。因此,将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引入立法领域,不仅必要,而且紧要。事实上,在德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其立法法都鲜明确立了成本效益分析原则;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强调,必须把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程序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今后,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贯穿于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立法的关键环节,探索运用委托第三方起草、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实施后评估等创新举措,研究制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良法”,把执法成本、监督成本和守法成本保持在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水平上,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效益的最大化。需要指出的是,立法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性安排,其成本和效益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的,既有即期的、也有长远的。推进科学立法,应系统分析、综合权衡,跳出一时一地利益的计较,坚持立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和着眼长远的战略眼光,在民生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秩序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更加注重立法的社会效益和长远效益,做到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推进严格执法,必须把握影响行为选择的约束条件,切实兑现“法律行为定价”。价格,是市场经济最核心的变量,是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基本约束条件。法经济学认为,法律体系也是一种“隐性的价格体系”,每一类法律都是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定价”,不同的行为对应着不同的“法律价格”。这些“法律价格”只有通过严格执法,真正传导到具体的法律活动,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选择产生实质影响。否则,法律定价就将丧失应有的调节功能。具体执法工作中,应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向各类违法行为鲜明亮剑,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把法律定价切实转化为违法成本,让每个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特别是对那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恶意破坏环境等损害民生福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顶格处罚、绝不手软,坚决维护执法尊严和司法威严。经济活动中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法律活动中也存在“价格失灵”现象,即行为人肆意违法而法律无法有效、公正地调节主体行为。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定价过低,成本价格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主体决策行为。比如,对开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是罚款扣分,这对部分人群约束不够有力。因此,推进严格执法,还应在法律框架内善打“组合拳”,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灵活采取新闻媒体曝光、记入黑名单、纳入征信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多种方式,让违法者承担高昂成本,从而不愿犯法、不敢犯法。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