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的法经济学思考(2)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经济学思考(2)

摘要:法律关系归根结底反映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来剖析各类法律现象背后的经济逻辑、研究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将为我们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全新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借鉴。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提升具体司法裁判的科学水平,推动形成“正向激励效应”。激励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愿望程度。法律及其实施内化了主体成本并确定了风险分配,也会对主体的行为选择产生激励效应。这种激励效应,归根结底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司法裁判来实现的。公正的裁判形成的是“正向激励”,进一步坚定人们的法治信仰,鼓励更多的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公正的裁判形成的是“负向激励”,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而且还会消解司法公信力,带来人们有法不信、有法不依、有法不用的负面后果。我们应倍加珍视和维护司法公正,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司法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大力推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的司法权益,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老百姓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推动形成学法、崇法、守法、用法的正向激励。当前,部分人之所以“信访不信法”,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逻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司法维权的机会成本偏高,并且容易受到人为干扰,司法公正很难落地。对此,我们应大力推行良法之治、公正之治和高效之治,通过一件件具体的司法裁判把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真正树起来,让老百姓感到依法能办事、靠法能管事、守法能成事,从而自觉通过法治的“导流槽”和“分拣器”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努力实现“资源均衡配置”。“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对资源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资源要素”,也只有当其均衡配置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正如当代美国思想家罗尔斯所言:“正义的概念是指各不相让的要求之间某种恰当的平衡”,正义的原则是“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权利义务配置“均衡性”的强调,就是对法治核心价值“公正性”的确认。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人“重权利、轻义务”,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忽视应当承担的义务。比如,有的人追求道路安全畅通的权利,却不履行规范文明行车的义务;有的人追求呼吸清新空气的权利,却不履行绿色生活的义务。更有甚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闹访缠访,把维护公共秩序的义务完全抛在了脑后。对此,我们应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行为”,努力实现权利和义务在每一阶层、每一个体的均衡配置。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应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执法尺度,旗帜鲜明地惩处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应通过法律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等普法活动,教育引导群众牢固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人们的精神血脉之中,让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觉习惯。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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