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六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六观”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作出重要部署,这是新一届党中央继把法治确立为治理国家基本方式、把法治中国建设确定为举国上下的奋斗目标、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后,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的又一个至为关键的举措,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必将对中国的历史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中全会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蕴含的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的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作用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依法治国政治方向,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其精义可提炼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治的政治观

法治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存在,实际上,法治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观体现在: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从人民利益出发启动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

法治的目的观

法治是一种目的性活动,是一项目的性事业,但法治本身不是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观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规范权力保护权利。这是所有法治都具有的功能。法治的精义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以及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与救济。第二,“四个维护”,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的。第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的。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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