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国企腐败关键是守好“三线”(2)

治理国企腐败关键是守好“三线”(2)

法纪红线制定国企管理单行条例

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但国企高管贪腐仍“前赴后继”,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首先,我国缺少相应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的相关规定。虽然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相关的“竞业禁止”条款,但是规定太过笼统,没有对“同类业务”具体范围进行界定,没有后续的具体处罚措施,最重要的是没有将国企高管的近亲属和关系人纳入防止利益冲突的范围内。而“关联交易”和“靠山吃山”问题是高官贪腐的重灾区,因此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是必要举措。

其次,要针对不同的贪腐行为制定出具体的处罚措施。不同的反腐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恶劣程度是不同的,据中央巡视组的调查显示,现在比较普遍存在的是买官卖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靠山吃山、利益输送、公款吃喝、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和变相瓜分侵吞国有资产现象。面对花样百出的贪腐弊案,当前的处罚措施过于笼统,仅以贪污或者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却忽略了贪腐背后对环境破坏、公众安全造成的代价评估。严格区分的处罚机制能起到很好的预警和威慑作用,使国企高管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以便时刻给高管们“敲警钟”“踩刹车”。

再次,长久以来我国对国企的管理都存在以政代法、多头管理的现象。尽管调整国企高管的相关政策和行政手段从未停止过出台,但显然这些政策文件并没有取得很好的实效。主要原因在于规范条例过于冗杂繁复、不清晰,况且单项政策文件往往没有配套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具体执行办法,使条文仅仅留于纸上。因此建议制定单独的“国有企业管理条例”,明确对任职于国企的高管的利益诉求、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国企高管发生贪腐的机会,塌方式贪腐的几率也会减小。而且,由于国企的法律地位、功能和经营目标的独特性,可以单独设计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督模式,将国企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目标以立法方式加以固定,为未来的国企改革之路指明方向。

改革主线完善国企管理和监督体系

国企体制改革主要有三大基本任务:高管选拔制度改革、高管薪酬制度改革和高管监督体制改革。

国企高管选拔市场化是选拔体制的改革良策,有效的竞争机制可以促使高管严于律己,廉洁有为。

薪酬体制改革的关键在关联高管薪酬与企业效益。由于国企高管薪酬机制的非市场化,往往是旱涝保收。如2013年巨亏26亿元的中海运,其董事长年薪仍达79万元。因此应当建立适当的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措施,并且将企业家薪酬与企业绩效直接挂钩。挂钩不是指一味限薪,而是指充分调动高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避免出现“低薪促贪”局面的出现。

打造“阳光企业”是国企监督制度改革的目标。我国的现状是,国企法定代表人大权独揽,无所不能。这种设计为“一把手”独断专行、侵占公司资产和利益、损害股东权益大开方便之门。国有企业要建立好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探索股份制改革,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除了国企自身的内部监督以外,来自纪委和中央巡视组的外部监督也很重要,应当建立中央巡视组常态化的巡查机制。此外,国企贪腐的重灾区油气、水务、电力、通信、金融等行业,都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建立“阳光企业”,让群众参与监督是国企改革的应有之义。建立起从自身监督到纪委监督、中央巡视组监督再到群众监督这一多环节、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是国企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总之,要彻底治理好国企中存在的“鼠患”,必须守好“三线”,严密排查思想防线上的漏洞,明确法纪红线上的规定,完善管理和监督体系,最终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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