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把好防范错案关口(2)

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把好防范错案关口(2)

再次,完善检察介入侦查等相关制度。提高侦查监督整体水平,实现侦查监督工作的法治化与现代化,需要将其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来统筹谋划,包括正在试点和推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是一项侦查监督部门为克服因监督滞后而造成监督乏力的有益探索,已有一定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中均有相关要求,并在司法实际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王玉雷案中,检察机关便有效利用了检察介入侦查这一手段,在对王玉雷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迅速启动了引导侦查机制,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从客观性证据入手、扩大排查范围,从而保证案件在短时间内侦破。现在急需的是加强实践,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最后,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王玉雷案之所以能够通过侦查监督发现非法取证嫌疑、及时防范和纠正错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机关能够“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能不能秉公司法,检察人员能不能有效监督,不仅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还要看办案人员能否经得起考验,顶得住压力。所谓“压力”,可能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能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申诉上访、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公安机关的强烈要求、当地政府的维稳压力,等等。必须充分认识到,倘若迫于各种压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不能守住法律的底线,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很可能成为一个冤错案件的开端。一旦冤错案件发生,对于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冲击是难以估量的,届时面临的将是更大的社会压力。因而,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照逮捕的法定条件,敢于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忠于职守,非法证据一旦认定即坚决排除,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即坚决纠正。这样才能切实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能,真正发挥侦查监督的作用,也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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