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共创

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共创

社会治理是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从个人到公共的、私人的非政府机构)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的价值共创过程。在理念相容、功能互补、资源共享与责任共担的过程中,进行着包括公民满意度提升、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廉洁高效等在内的不同价值的产出。

理念相容 

理念相容是价值共创的前提。任何治理系统都有其价值使命,需要相应的治理文化支持。而且,价值共创系统的治理参与者已超出了直接利益相关者,其主体边界不固定。因而,更需要隐默共知的价值观念进行无边界整合。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行为动机不一定是相同的,但它们的核心理念必须是相容的,即都以公共利益实现为旨归。各参与者在分享着公共利益这一共有价值的同时,也各自享受着公共价值之外的价值剩余。进而,价值管理就成为多主体合作治理的核心问题。价值管理的目的是明确治理体系的服务对象、行为原则、治理目标。同时,治理的问题导向性,使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情境特征,公共价值战略管理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以便随着治理环境的变动,在持续的互动中,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不断调整局部价值和行为策略。

对于治理网络的协调而言,基于权责对等的协商是一种不依赖外部管理、具有内在适应性的自我实施机制。治理主体间并不仅仅是发包者与承包者之间的关系,政府需要将自身视为平等的合作者和参与者,自觉地搭建沟通的平台,通过以互动关系为中心的信任修复机制建设,形成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为寻求社会合作治理中的价值共识提供可能。

功能互补 

政府职能的剥离、重整与职能实现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是新型社会治理结构的成长过程。政府职能转变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功能发挥是一个动态关系结构。第一阶段:政府主动放权,以适度动员的方式发挥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职能承接功能。开始改变单一政府组织主导的社会治理逻辑,非政府治理力量逐步孵化,其资源依附、组织依附地位也开始得到转变,社会治理的资格得以实现。第二阶段:随着初始职能结构与治理结构的关系被解锁,政府职能定位逐步规范化,非政府治理主体的自我管理、外部监督等机制通过法律方式得到规范。此时,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在各自的能力提升、角色重塑中,实现了由二元并立到合作共进的关系转变。第三阶段:在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目标关系结构中,实现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支持型治理关系。此时,社会系统的多主体协作共治的格局得以形成,而政府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元治理角色重新得到确认。政府作为治理网络的召集人、合作平台的搭建者所需要的网络集成能力与合同管理能力,价值整合与资源整合能力越来越被强调。结合政府职能重整周期与步骤,实现政府职能抽离与非政府治理主体补位的有效衔接、有序互动,避免出现治理真空,是保障协调共治的合作治理格局实现的关键。

社会治理的价值共创系统,由公共问题解决和社会需求回应两条主线构成,而公民作为最终的价值承载者则是这两个轴线的结合点。公民通过过程参与、信息反馈等形式促使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不断自我提升,促使多方治理系统中的互动机制不断改进。以回应公民需求为目的的服务质量和资源使用效果评价,则会促进治理主体间的功能调适与制度改进。当然,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功能对接也可从过程性视角,即决策中的信息收集、方案选择、政策宣传,执行中的协同与监督,执行后的评估与反馈等不同环节展开。同时,治理主体间的分工与合作也可以从决策、执行、监督等不同的功能类型的角度来界定。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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