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共创(2)

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共创(2)

资源共享 

资源交换、共享是社会治理系统得以有效运转和存续的基础。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用于价值共创过程的资源来源和资源类型也随之多元化。对资源所有权由独揽到共享,由内部生产到外部动员、合作,资源使用的公共性价值已经超越了资源产权性质。然而,不论资源所有权格局如何,最终只有走向资源的集中,才能有效发挥其公共价值生产功能,此时,资源的整合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政府不可能也不需要拥有所有要用的资源,而只需要确保自己拥有接近的途径,以及对这些途径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例如,可以发挥自身在资源网络中的结构性功能,通过志愿动员、契约型合作、购买等方式实现这一点。政府要塑造自身的网络中心性,发挥资源网络中介联络人的资源动员、宣传解释与收集整合功能,由资源供给者向资源监督者转变。这一网络的效率取决于政府与各资源供给者之间关系的强度、复合度、可替代性,以及政府声誉、网络建构者的素质等多种因素。

在合作治理状态下,资源的相互依赖使治理主体间同时互相拥有权力,合作方在资源交换中实现了治理能力的共同增长。然而,为了避免因单向依赖导致的资源垄断以及可能伴生的成本沉淀、权力要挟等行为,政府除了防止各合作方串谋,还要分散更多的资源在不同主体的监督上。选择谁来合作,以及选择多少,要看合作成本与合作收益的比较关系。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治理中,治理资源的来源、资源的控制权的变化,意味着资源网络构建更具问题导向,“效果”将成为治理质量评价的核心标准。只是,在价值共创过程中,社会资源、私人资源虽有被公共化运用的可能,但公共资源也因此有可能被私人化运用,潜藏着腐败的风险。

责任共担 

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向多主体合作治理的转变中,责任主体由政府中心向多主体分享的、结果共担的公共责任转变。责任共担是指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主体间的责任分享,它是防止不合理的责任转嫁,市场化、社会化治理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在价值共创的治理系统中,通过跨治理主体的流程再造,以责任分解促进协同配合的治理体系。使“三叶草”式分布化的治理模式向相互衔接的“整体性治理”转变,由全面管理向流程化、网络化转变,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并重控制,从而在治理结构优化的同时,实现整体治理效力提升。

多主体合作的社会治理既是政治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结构的复杂化。在决策—执行关系链条中,有决策责任、资源保障责任、监督责任和绩效责任之分。在多方协作安排中,各方都承担双重责任:首先,在合作各方之间建立了横向责任关系;其次,各方又向其管理部门就权力使用、事项进行、处理结果等负有纵向责任。责任来源的差异性往往造就了责任冲突。同时,在合作治理的格局中,由于治理权能的差异,政府与非政府治理主体的合作关系经常不是平等的,相互依赖程度也不是对称的。换言之,责任分配很难是公平的。这既需要契约监管能力、网络协调能力的提升,也需要建构冲突识别与化解、资源保障与行为约束等机制作为实现责任共担的辅助机制。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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