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0)

中国共产党章程(10)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通过)

摘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共产党员只占全国人口中的少数,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祖国日益繁荣富强,直至最后实现共产主义。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

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

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

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

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八条 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

,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

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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