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4)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4)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通过)

摘要: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渗透在整个物质文明建设之中,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单是思想文教部门的任务,而且是各条战线和一切部门的任务,是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共同的长期的任务。

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的教育

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在人类历史上,在新兴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形成民主和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的这些观念,又同它们有原则的区别。从根本上说,资产阶级民主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社会主义在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基础上,为充分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把民主推向新的历史高度开辟了道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强调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近来中央着重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中央将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作出部署,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民主和法制、纪律不可分。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根本的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同实际生活中种种压制和破坏民主的行为作斗争,才能推进并保证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的顺利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即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主张资本主义制度,是根本违背人民利益和历史潮流,为广大人民所坚决反对的。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从小学开始,在进行理想、道德、文明礼貌等教育的同时,进行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党员还要遵守党章。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殊人物,这应当成为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可动摇的准则。

人民民主专政是保护人民、保卫四化的强有力武器。要依法打击一切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卖淫、吸毒、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等危害人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普及和提高教育科学文化

教育科学文化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觉悟水平的重要条件。当今世界,科学越来越成为推动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成为代表一个民族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应当更加自觉地依靠科学,发扬尊重科学、追求知识的精神,努力在全民族范围扎扎实实地组织教育科学文化的普及和提高。

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文物、图书馆、博物馆等各项文化事业,都有各自的重要作用。要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争取使这些事业获得一个大的发展。尤其是教育和科学,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不但精神文明建设上不去,经济建设也将没有后劲。国家要从政策上、资金上保证这些事业的发展,并且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这些事业。各地都要制订文化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并象完成经济建设任务一样,确保完成文化建设任务。

我国文化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标准。要努力提高精神产品质量以满足群众的广泛需要,并且进行文化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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