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三大”统计理念 推进司法统计工作转型(2)

贯彻“三大”统计理念 推进司法统计工作转型(2)

二、要夯实信息数据“一体化”基础

数据是司法统计工作的核心要素。在以报表为基础的传统统计调查模式下,司法统计数据普遍存在错位、孤岛现象,极大制约了司法统计数据的价值实现。要贯彻好“三大”统计理念,必须改革统计调查模式,建立以案件信息为核心、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统计调查模式。在推进统计调查模式改革过程中,要着重夯实信息数据“一体化”基础。

1.案件信息标准要体系构建。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看, 信息标准化是其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前提和基础。案件信息标准是统计调查的重要基础。对于结构化的信息标准,无论是案件类型、案由的划分,还是案件信息项的模块整合、代码分类,都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和体系化构建,如此才能提高案件信息标准体系的精确性和可扩展性,确保不同时期的司法统计数据可深度、多维利用。这样才能提高案件信息标准的清晰度,确保不同对象可在同一内涵、边界框架下准确使用司法统计数据。制定非结构化的信息标准,也要有体系性考虑,如制定裁判文书样式标准时,文书的类型划分、内部的结构安排以及所应承载内容的明确,就要契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顺应审理案件的程序流程,最大限度展现审判工作。

2.各类案件信息要相互关联。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经常需要流转于多个层级法院之间,历经多个审判程序,涉及多个当事人。蕴含其中的关联性是司法统计数据富含价值的重要基础。利用这种关联性,就可以充分挖掘数据内在隐藏的趋势性、规律性信息。要实现各类案件信息之间的充分关联,一方面要找准信息连接点,其中新标准下的案号将是非常重要而且好用的连接点,通过案号就可以对不同法院审理的、在程序上相互交替的各类案件信息实现一一连接。另一方面要同步采集不同载体的关联案件信息,如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要一并集中。

3.关联案件信息要充分校验。准确是司法统计数据的生命,缺乏准确性的司法统计数据是没有价值可言的,甚至是负价值。尤其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若利用的是不准确甚至虚假的数据,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因此,任何时刻都要高度重视数据的准确性。近些年来,美国加强数据信息质量等方面的立法,为其“大数据”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以案件信息项为基础的统计调查模式下,关联案件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充分校验,由此确保案件信息在流转过程中能“一如既往”,各环节陆续产生的信息能“一脉相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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