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三大”统计理念 推进司法统计工作转型(3)

贯彻“三大”统计理念 推进司法统计工作转型(3)

三、要着力调整司法统计工作重心

贯彻“三大”统计理念,推进大数据应用,司法统计必须要调整工作重心,也就是要推进工作转型。

1.信息采集工作要“外移”。信息化时代的一个特点是信息生产的双向性和自动反哺性,即信息消费者自己生产海量信息,海量信息又吸引海量的信息消费者产生更多的海量信息。在报表调查模式下,司法统计工作的很大一部分精力是放在信息采集任务上,也就是报表的填报、汇总等。但在以案件信息为核心的统计调查模式下,信息采集职责就必须“外移”到各业务部门以及广大审判人员。同时,要最大程度提升信息采集本身的智能化水平,将采集工作负担“外移”给信息化系统。此时司法统计的工作重点要从直接负责采集,转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并对通过信息化系统采集信息进行业务指导。

2.案件信息标准要牵头制定。案件信息标准是司法统计的核心基础,牵头制定案件信息标准也是司法统计的基础职能。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司法统计牵头制定案件信息标准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司法统计对此应责无旁贷。全国法院统一的案件信息标准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工作办公室牵头制定,但此类标准毕竟不能全部满足各级法院需求。因此,在此基础上,地方法院司法统计也要牵头制定一些满足自身工作需要的信息标准。同时,司法统计在牵头制定标准时,不能当甩手掌柜,即使委托外部单位梳理制定,也要全程、深度参与,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标准需求要充分整合吸收。

3.司法统计工作方法要升级。司法统计主要与信息数据打交道,面对不同量级、不同结构的数据,工作方法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在信息标准制定方面,要应用标准化处理和体系化构建方法,理顺信息标准之间的结构和关系,逐步建立一套适用于各级法院、符合司法规律、顺应各方需要、衔接外部标准的案件信息新型标准体系。在信息采集方面,要积极推进数据共享,积极参与信息采集的智能化技术研究,力求以最小量人力投入获得最大量数据。在数据分析方面,要应用合适的数理统计模型,深度挖掘海量数据内在的苗头性、规律性信息,提升信息服务质量、水平和决策参考价值。在分析成果转化方面,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向相关决策、管理、研究等部门提供有价值、有针对性的数据分析报告。在工作推进机制方面,要专人攻关与全员协同相结合,健全与外部的合作机制,提升整体合力。

4.司法统计职能作用要拓展。随着信息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司法统计数据的不断丰富,司法统计职能作用也要不断拓展。实际上,司法统计可以发挥作用之处绝不仅限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更不是仅仅作为审判管理的工具,司法统计在提升管理水平、评价改革成效、拓展调研深度、促进裁判统一等方面就可大有作为。在研判社会矛盾态势、完善法律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也可有所作为。关键在于司法统计要积极主动与其他业务融合,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在情况调查、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优势,让司法统计“数据+”思维落在实处,发挥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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