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实施

司法助力“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实施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倡议,得到了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一带一路”是我们的国家战略,凸显顶层设计之智慧,甚至被称为中国的第三次改革开放。该战略的顺利实施必然需要各相关部门的深刻理解和密切配合。在此背景下,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其所包含的内容和措施与时俱进且翔实全面。若能得以切实贯彻,必将助力“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效实施。仔细解读该《意见》,从国际法的角度感觉到诸多亮点,兹撷取几例以说明:

第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影响到我国和沿线国家及社会的各个层次,从宏观到微观,并提供各国间相互交流的平台。其中,司法工作亦不例外。《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一带一路”战略对于中国的发展而言不仅高瞻远瞩,而且影响深远。从重要性角度而言,正如《意见》中所提到的,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而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中国应加强与沿线各国的司法政策和工作规划的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加快制订双边和区域性的司法合作协议,借此与各国司法机制实现良性有效的对接,从而为 “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我国法院还应借助公正高效地审理涉“一带一路”的案件,为“一带一路”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第二,“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是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和区域内的良好合作,因此最重要的是经贸问题。这包括优先推进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通道建设、全面提升包括优化贸易投资结构、培养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新增长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形态,发展现代服务贸易等内容在内的经贸合作水平。在推进过程中应特别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意见》中提到的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自贸区建设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及时修订和调整相关司法政策等内容,紧跟国际经贸领域和我国对外谈判工作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必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

第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文化差异大,有些国家国内的政治连续性和稳定性也较差,利益诉求多元等,使得各国间的司法合作非常有必要。《意见》中特别提到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讨论国际司法协助,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讨并加强区域司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适时退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等,这正是新形势下对司法协助工作的新要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提到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这是非常进步的理念和提法,有别于以往的实践,即在承认与协助外国司法判决或裁决时,在发现对方没有给我国互惠先例的情况下(这是通常会发生的一种情况,鉴于我国企业的国家化程度还在逐步提高),往往不予承认和协助。这种做法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即互惠从哪里开始的问题。如果均要求对方国家的法院先协助本国的当事人,则互惠永远不可能存在。《意见》中所提到的做法进步务实,值得关注和推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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