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案件审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工作将同时担负起三大使命:一是加快自身改革,使其具备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二是加快司法系统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履行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创造稳定的本职;三是加快形成与政治系统良性互动的机制,增强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治理成效。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正在全面加快落实。置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宏大背景下,审视法、检“两院”人事与经费管理上提一级决定的出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等一系列具体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可以看出中央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司法正在加快摆脱权力干预,按照自身规律实现系统的自治性发展。司法系统自治性的增强,司法救济权能的扩张,能够功能性地解决权力任性、政令不畅和地方主义等问题,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因此,指向这一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不可逆性、长期性、艰巨性。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工作将同时担负起三大使命:

一是加快自身改革,加强系统自身建设,使其具备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在于建设法治政府,将边界不清的庞大行政权力“关进笼子”。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最现实办法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凡是权力滥用的地方,都是权利被侵犯的地方,对权利的救济是司法的基本功能。要确保司法权利救济功能的充分行使,就必须从体制上赋予司法自治性。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其重要目标就是让司法权摆脱地方权力的干扰,真正成为国家权力,获得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使其对权利的救济体现出国家的坚定意志。刑事诉讼法关于“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确立,行政诉讼法关于“司法审查权”的扩张,“立案登记制”关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等等,都从各个方面扩大司法权能,形成对公权力的多方制约。当下司法系统、司法工作人员要勇于担当,深刻体察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背景与根本目的,大力加强自身的基本素质与司法能力建设,理直气壮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加快形成完备的司法体系与胜任需求的司法权威与公信。

二是加快司法系统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履行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创造稳定的本职。当下,成长中的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正遭受多个方面的冲击。从面上来看,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几成“诉讼爆炸”之势,“案多人少”已成为全国法院共同的沉重话题,司法系统和司法者沦为“办案机器”,无暇他顾。有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效率成为最大担忧;国家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权力运行的地方性,使得一部法律的施行,产生了五花八门的司法结果,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国家统一性,损害着司法的公信;从司法机关之间、司法与权力的关系机制来看,良性互动与制约机制尚未形成,个别刑事冤案、典型案例被社交媒体放大,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司法强制力不够,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司法裁判案件无法兑现结果,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权威,等等。可以说,司法系统仅仅是履行审判本职的努力也正在经受严峻考验。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很难形成“隆其地位和待遇”的说服力。当下的司法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应当着眼于从机制上进一步提高司法者积极性,从而大幅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好司法承诺问题,在短期内卓有成效地提高司法公信,从而为深化改革争取时间和空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